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规定,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立法形式。一是规定任何人侵犯本法所列的专有权,均视为侵犯著作权。至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具体类别未规定,由司法机关去判决。二是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出了详细的应受到惩罚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了第二种形式,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1)擅自发表作者作品。所谓擅自发表作者作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发表其没有发表过的作品。这里也包括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进行删节、修改、增添或者变更其内容予以出版。由于这些行为导致作品中所阐述的政治观点、学术观点的改变,或者改变了作品的整体结构、表现方法等。总之,这种行为导致作品面目全非,从而影响作者声誉。如果仅为某种需要,作技术上的处理,并无损于作品,不视为上述行为。(2)侵占他人创作成果。所谓侵占他人创作成果,是指自己虽已参加了该作品的创作,却以某种不正当手段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在其共同创作的作品上单独署上自己的姓名予以发表;或者系集体合作作品,未经集体或者合作者的同意,竟独自以个人名义发表。这种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自作品发表的情况,无论是将其作品原样发表或者是删节发表,都属于侵占其他作者权利的行为。(3)假冒合作作品。指以发表为目的冒充合作作者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这种情况通常是自己未参加其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却以某种不正当手段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比如,甲将完成的稿子请某乙阅后提意见,某乙虽然提了修改意见,但完全未涉及该稿件的实质内容。可是,某乙则以自己意见充实完善了该作品为由,认定自己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理当在甲的作品发表时署上自己的名字。其实,这种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帮助他人看稿子,并未参加该作品的构思创作,不是该作品的创作者,也无权署名。至于帮助审稿,作者可以其他方式表示谢意,尊重审稿人的劳动。(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作者创作的作品,享有对作品的专有权,并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其作品,更不得以发表为目的进行歪曲,甚至篡改其作品的内容,否则就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同时,也不能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基于某种原因,为发表作品,将作者的姓名加以改变或者删除。比如,某甲和某乙合作创作一部作品,作品完成后,某乙却因故受到刑事处分。某甲在这种情况下,认为如果再署上某乙的真名字,有损自己声誉,在未征得某乙同意就自行更改了某乙的真实姓名或者干脆未用某乙的名字。这种作法同样违背了作者的意愿,在法律未剥夺某乙这种署名权的情况下,违反者就是一种侵权行为。(5)非法使用他人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对其作品有权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因此,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以改编、翻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除法律许可的情况外,都是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6)不支付报酬。指使用者使用他人作品后不按法律或者当事人协议给付报酬的行为。我国著作权规定,除“合理使用”不向著作权人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外,其他任何形式的使用,只要规定应支付报酬或者著作权人按法律规定要求给付报酬的,都应当为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否则,就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从而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7)从现场播放表演者的表演。表演者的权利是邻接权的一种,它和著作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权利,他人未经同意,不得从现场直播其表演,比如从现场直播、摄影、录制其表演;同时也不能在传播表演节目时,任意改变或者删除其表演者的姓名,或者不真实地反映表演者的形象,比如作某种歪曲报道。无论前者或是后者都是对表演者权利的侵犯。(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当作自己作品发表的行为,包括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未发表的作品以及内部发表的作品。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要求并不一定是直接的,但必须是故意的或者是能够意识到的。只要后者的作品是通过某种渠道来源于在先的作品,同时又具有一定的数量,就构成了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当作自己作品发表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了作者的精神权利(人身权利)。同时,还欺骗了公众,造成社会文化生活的混乱。所以,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绝对不容许的。(9)非法使用他人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对其作品有权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如果他人欲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应经著作权人许可。不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并复制发行其作品,即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10)侵犯出版者的权利。书刊出版者对自己出版的图书和期刊,耗费了智力劳动和资金,享有出版权,在规定范围内对某一图书期刊拥有专有权利。这种权利他人不得侵犯。如果他人要以相同的形式出版该作品,必须经出版者的同意,否则,便是侵犯了出版者的权利。(11)侵犯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权利,任何不经表演者的许可,都不能擅自将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出版,否则便构成侵犯表演者的权利。这种保护主要从有利于表演者创造出更多更好的艺术,供公众观赏,充实人们的精神生活。一个艺术者对其表演的艺术作品是经过艰苦的创作得来的,如果他的劳动成果得不到法律保护,任人进行录音录像,并将其制作品出售,获收利润,这就太不公平。表演者的劳动得不到补偿,不劳动者轻易获取利润,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因此,保护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十分重要。(12)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所制作的作品,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品。但是,如果有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以商业目的复制或者发行其作品,就构成了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侵犯。(13)侵犯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他人如果要复制发行的话,必须取得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否则都不得以商业目的转播、录制或者复制发行,违反者即构成侵权行为,要负法律责任。(14)假冒美术作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需要精神食粮以陶冶丰富生活。因此,美术作品成为人们美化生活的一种需要。加之,国际上对它也极为欣赏。这样,它的价值也不断提高,尤其是著名作家的作品。所以,有人专门制作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借此冒名出售,获取利润。这种行为显然侵犯了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既给著作权人财产上造成损失,更主要的是损害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既是假冒制作,必然质量差,和作者作品相去甚远,这种低劣作品署上某著作权人的名字,对该著作权人的名誉造成极大损害。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许的,要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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