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
亦称著作权人的精神权。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是指与著作权人不可分离的由本人享有的,且不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权利。从法律角度讲,反映了作品与著作权人之间的联系。这种权利是其他人不能享有的。确立人身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使作者有权要求对标志他们人格的表现形式的作品给予尊重。因为一部作品就是创作者人格的写照,作者通过他的作品,表现出他的精神状况和他的政治观、社会观、美学观。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作品被公众利用时遭受到任何精神上的损害,都是对作者人格的损害。因此,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明确规定:“作者在其生前,不论其版权是否存在,甚至版权出让后,仍有权主张其为该作品的作者,并反对他人将其作品加以歪曲、割裂或者篡改,或者就其作品为足以损害其声誉的其他行为。”许多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是没有限制的,是永恒的。因此,精神权利是不能向他人转让的,它可以不信赖财产权利而独立存在,就是在财产权利转让后,作者仍保留着精神权利。同时,也不能由他人继承。作者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继续行使其权利,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不受侵犯。如果死者无继承人,根据法律可由有关机关,比如作者生前所在协会、单位行使其权利。有些国家,如美国并未规定对作者的精神权利进行保护,但作者可以通过合同法对精神权利进行有限的承认。同时,还可以通过民法、刑法、不正当竞争法或者保守私人秘密权利等法律进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其保护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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