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所谓异议,是指公众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并予以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初步审定准备核准注册的商标无效的法律程序。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实际上是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准备核准注册商标提出的一种否定。通常异议理由有:(1)注册人认为现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2)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了禁用条款。提出异议的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机关或人民群众。商标法在商标审查程序中规定异议,是考虑到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它既关系到申请人的信誉,又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在审查中发扬民主,把审查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便于及时纠正审查工作中的差错。但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又不能令其长期处于异议阶段而不予以核准注册,所以规定了一定的期限,超过这个法定期限,商标局则不再受理异议。任何人提出异议都必须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呈商标局。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报》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有证据时可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所提异议的真实性。最主要的是阐明提出异议的理由,理由正确与否是决定其异议是否成立的关键。商标局接到商标异议书后,应将副本转交给初步审定的商标申请人,并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满不答辩的,视为弃权,异议程序照常进行,由商标局裁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即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反之,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即可核准该商标注册。值得注意的是,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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