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继承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它体现在继承法律条文的精神之中。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平等原则。内容包括:①男女平等。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男女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平等。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份额上是平等的,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上男女也是平等的。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③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平等。④儿媳与女婿在继承上权利平等。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2)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公民的继承权不得被非法剥夺;切实地保障继承人继承权的行使;公民的继承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在法定期间内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3)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只负有限的责任,当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不足以偿还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时,税务部门和债权人不得请求继承人以自己的所有财产缴纳税款和偿还债务。这一原则在实践中有着重要意义,是对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之类的陋习的彻底否定。值得注意的是,要划清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和整个家庭共同债务的界限。(4)养老育幼、扶助病残原则。因继承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极为密切。养老育幼、扶助病残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在继承制度中这一原则也充分地得以体现。在法定继承中,分配遗产时应当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即使是继承人以外的受被继承人抚养的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也应分给适当的遗产。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时,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另外,遗赠抚养协议等制度也是这一原则的贯彻体现。(5)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根据这一原则,不仅遗产分配的时间、办法可以由各继承人在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协商确定,就是遗产的份额,也可以由各继承人在自愿、守法的前提下协商确定。父母一方死亡,生存一方还可和子女协商约定共同继承,暂不分割遗产。(6)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个原则包括的内容有:①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一致。这里的义务是指《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等。与这些义务相一致,《继承法》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②没有法定义务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扶助义务的,应在遗产中给予适当补偿。③在遗产分割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应适当多分。④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没有超过遗产价值的债务有义务清偿,这与他继承遗产的权利是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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