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后送养未成年子女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我国《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优先抚养是一项民事权利,是指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送养人送养其子女时,只要被收养人已故父或母的父母要求抚养,就应优先。优先抚养权应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以明示的形式实现。不要求抚养,也不阻止他人抚养,就被认定为抚养权人放弃了优先抚养权。除此之外,以下几种情况下,优先抚养权人非主观上愿意,但失去优先抚养权。①曾经虐待过被收养人的优先抚养权人;②不具有抚养的经济条件、身体条件的优先抚养权人;③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表示不愿由优先抚养权人抚养的;④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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