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1)结婚自由: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当事人是否结婚,和谁结婚,由当事人作主,任何人无权干涉或强迫。故自愿是实现结婚自由的前提,但双方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不仅关系到双方,而且下一代以及社会利益都受影响的重大问题。不能把婚姻看成是绝对个人的私事,绝对自由、为所欲为,将父母或亲朋好友的好言相劝也视为对其结婚自由的干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视为对其自由的否定。因此,在结婚自由的问题上,既要反对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也要反对在婚姻问题上不负责任的各种轻率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人,应以对自己、对后代、对社会严肃负责的态度对待这个问题,以利于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2)离婚自由: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具体地讲,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提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批准才可能实现。因此,这种权利同样是相对的。结婚以双方的感情为基础,以双方完全自愿为条件。那么,双方感情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时候,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对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子女、对于社会都是一件幸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是不幸的悲剧,是不可取的、不适当的。但是,离婚本身不仅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而且改变子女的抚育形式,当事人亲属范围发生变化。因此,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影响,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法律既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亦反对轻率离婚。(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因此,保障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关键,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而离婚是当事人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特殊行为,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因此,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以避免真正不幸事件的发生,从而减少婚姻破裂给双方当事人、子女和社会带来的影响。总之,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相辅相成的,两者互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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