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特征
根据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不同,可将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必须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才能成立的侵权的民事责任。这些一般构成要件是指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人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制度中基本的归责原则之一,一般侵权责任就是根据过错责任来归责的,由此就决定了一般侵权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过错不仅是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而且是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换言之,是指行为人如果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过错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是一个必要条件。(2)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受害人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否则不能获得赔偿。过错推定的方式不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3)在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中,在具体确定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时,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与责任范围是密切相联的。一般来说,过错严重的行为人要多承担责任,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可能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4)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因为和过错的密切联系,使得这种类型的责任充分地体现了民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作用,这与在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实现责任社会化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大为不同,后者更多地体现了补偿作用。(5)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抗辩事由内容广泛,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看来,可以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合法行使职务,受害人的同意,自助行为,受害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6)在立法上,通常只对一般侵权行为作概括性的规定,就它的构成要件等情况加以描述以涵盖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具体行为,而对于特殊侵权行为责任法律上是采用列举的方法,具体规定责任要件和有关情况。因为在特殊侵权责任中,没有统一的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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