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指在保持债权内容同一性的前提下,债权人与受让人以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将债权人债权的一部或全部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1)性质。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将债权视为财产权利,而以转让协议的方式处分的行为。因此,债权的转让以债权的可让与性为必备条件。凡是法律规定或者债的性质确定不可转让的权利,债权人都不得转让。①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可转让。比如,侵权人是特定的,不得更换的人;债权债务关系以特定身份之主体为基础而产生的;因当事人之间特殊的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债权等。②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债权债务的,债权不得转让。③法律直接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2)债权转让的形式:债权转让由债权人与受让人以转让协议的形式完成。债务人并不是这项协议的主体。(3)债权转让时间: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达成之时起债权发生转让,受让人处于新的债权人或部分债权债权人的地位。(4)转让范围:债权的转让以原债权为基础,转让权利的范围和届满都不得超过债权内容。所以,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没有影响。债权人只须将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是有告知的义务。债权转让人有转移主权利的同时,转让从权利的义务。附有证明文件的债权,需要背书的背书,不需要背书的,与其他应交付的证明文件一起交付给受让人。(5)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①如果债权人将全部债权转让了,那么,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时起,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做为债权人。而受让人做为新的债的主体代替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行使原债权人的权利,有权要求债务人完全正确地履行债务。②债权人将债权部分转让的,转让协议生效之时起转让人与受让人都是债权人,单一之债变为多数人之债。转让人与受让人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或者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或者为连带债权人享受连带权利。如果在转让协议中对份额规定不明确,就视为连带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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