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无效民事行为的依据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上规定的这七个方面,是从违反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所规定的,(一)、(二)两条具体指出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条具体指出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四)、(五)、(六)、(七)条具体指出行为内容不合法。因此,认定无效民事行为基本依据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所列举的七项是认定无效民事行为的具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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