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即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意思表达出来。法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也包括不合法的、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非基于意思表示发生的事实行为及违法行为。法律行为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海瑟于1807年在《民法概论——潘德克顿学说教程》一书中提出来的。1900年《德国民法典》对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要件和法律行为解释规则,特别是意思表示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用59个有内在联系的条文,专章形成为完整的法律行为制度。这一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一般的法律行为与具体的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为各种不同类型的具体法律行为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同时也避免了民事立法的重复规定,解决了民事主体与民事活动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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