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的,法人能够正当的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很大程度上与其法定代表人有密切关系。为了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加强对法定代表人的管理与监督,促使法定代表人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正确履行职责,防止违法经营和不正之风,在明确法人的民事责任的同时,确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因为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法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时,其本身是有过错的,因此,在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2000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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