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而不仅从社会关系的类别上确定了民法调整的范围,而且还明确了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属性。具体地说,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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