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il,practice of
犯罪嫌疑人遭到拘捕后最普通的就是被送进警察局备案并拘留。保释给个人提供一个从候审监禁期间释放出来的机会。在英国,被拘留者可以选择交由第三方监管下的释放,又称“取保”,因此产生了保释。英国人权法案(1689)以及美国宪法,都载有受指控被告的一项权利,即如果支付“超额”保释金就可不受扣留的权利。虽然,美国宪法的第八修正案确实也规定“不得要求超额的保释金”。
此外保释是针对审前监禁的内在缺陷的补救:(1)无法有目的地协助律师对罪名进行辩护(如寻找证人);(2)由于无法养家糊口、支持家庭或得到亲戚朋友的情感支持而导致的在财务和情感上的伤害;(3)干涉了未经判决有罪嫌疑犯的自由(liberty)。
虽然“保释”的概念深深地植根于美国的法律传统,几个争执不下的问题始终纠缠着它的应用。宪法禁止要求超额保释金是否意味不得拒绝某人的保释,即便他也许犯下了十恶不赦的罪行。如果设置保释金的全部目标是保证被指控的嫌犯在审判前的过堂时、审讯时和在判刑时出庭,那么需要保护社区免受罪犯的潜在危险是否能够成为不准保释的理由?设置保释金时,什么条件是适当的并与宪法相一致的?围绕这些问题,美国刑法系统开展了保释金适当、作用的社会和政治辩论。
从斯塔克诉波义耳(Stack v.Boyle,1952)案开始,最高法院用毫不含糊的语言表达了对嫌疑犯审前释放的赞成倾向,根据是被指控的嫌犯“在定罪之前具有自由的传统权利”。法院定义保释金的目的是保证被告在审讯和判刑时到庭。相应地,保释金超出了保证嫌犯到庭的所需数额即为“过分”并因此违宪。同年,法院在卡尔逊诉蓝登(Carlson v.Landon,1952)案中强烈指出,宪法中禁止超额保释金和“并不意味着可保释的权利适用于全部案件”这个声明与历史上的实践是一致的,传统上当重罪的罪行证据“明显”时,法庭会不准疑犯取保获释。
传统上,保释的条件是由第三方负责确保被指控嫌犯在其所有预定的法庭听证时出庭。然而随着都市化进程,现金成为保证被告按时出庭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因此出现了保释担保人(bail bondsmen),他们通常按嫌犯交保释放时保释金的10%向嫌犯收费(余额可用其他抵押品担保),这一收费不退还。但这也不是没有问题的,贫穷的嫌犯是否会因他们负担不起而遭到不公待遇。20世纪60年代的改革试图改正这种不公平,在刑事过程中如果不能根除,至少也要减少现金保释金和保释担保人的作用。1961年维拉学院创立了曼哈顿保释计划,目的在于确定逃跑风险较低的嫌疑犯,并且斟酌设计在仔细监控的条件下被拘留者自行具结释放的标准。
曼哈顿计划逻辑上的结果就是联邦保释改革法案(1966)以及一系列以它为范本的州法的出台。法案为了就非重罪罪行消除对现金保释金的需要,规定被指控犯有轻微罪的人应在其具结或作出无须担保的保证后释放,除非司法官员确定这种处理不能保证“其合理地按要求准时出庭”。此外,法案中还描述了在决定是否准予嫌犯审前释放时法官需要考量的有关因素:(1)所指控罪行的性质和案情;(2)对嫌犯不利证据的分量;(3)他与社区及其家庭联系的紧密程度;(4)他是否有任何前科犯罪记录;(5)他历史上按时到法庭审讯的出庭记录。实际上,法案代表了根据个人和案情特征具体制定审前释放条件的努力,并更倾向于在审前释放而非继续拘留。其他司法管辖区追随了保释改革的这一趋向,用法院管理的保释来代替担保人保释。因而,在舒尔比诉科贝尔(Schilb v.Kuebel)案中,最高法院面对基于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的挑战,维护了一条州法,该法要求被告或是交付由法院确定全额的保释金,或是交付10%的保证金给法院,而这笔钱当被告在审讯和判刑时按时到庭后,将扣除管理费予以退还。
在保释改革法案(1966)通过后不到20年,又涌现了相反的潮流,主要来自反麻醉品的斗争和暴力犯罪的新高潮所激发的“社会治安”意识。联邦保释改革法案(1984)偏离了1966年法案倾向于审前释放的前提,规定对犯了某些罪行或对社区造成潜在威胁的嫌犯予以预防性拘留,并规定他们不能在候审或候刑期间成为保释候选人。简而言之,1984年法案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审前拘留:被指控犯有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罪行、暴力犯罪、严重的麻醉品犯罪;有过这些罪名的前科并被定过罪的,释放后会威胁社区中其他人和逃亡可能性极大的人。在美国诉萨勒诺(United States v.Salerno,1992)案中,最高法院否绝了对1984年法案合宪性的挑战。法院坚持,法案并不是在被告被裁决有罪之前对其强加处罚,而仅仅是设计来保护公众的一项管理措施。同样,法院还拒绝了宪法中不准为阻止可能的犯罪而在审前拘留嫌犯的观念。
【参见“Criminal Law Practice(刑事法律实践)”】
Caleb Foote.ed.,Studies on Bail,1966.Paul B.Wice,Freedom for Sale:A National Survey of Pretrial Release,1974.
Wayne H.Thomas,Bail Reform in America,1976.Kenneth Berg,"The Bail Reform Act of 1984,"Emory Law Journal(1985):685 -740.
——Alfredo Gar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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