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于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故可以再细分为三个具体的罪名,即组织恐怖组织罪、领导恐怖组织罪及参加恐怖组织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任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三种行为同时具备的,也以本罪一个罪名论处,而不论以数罪并罚。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组织、领导、参加的恐怖行为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的行为,如发起恐怖活动组织,制定本组织的纲领、计划,任命组织成员,指派任务,指挥活动,指挥、操纵恐怖活动组织的其他成员,以明确的目的、积极的态度或履行一定的手续积极参加进来等等。(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对于一般的参加者来说,还要求其具有明知的认识因素,即参加者明知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且亦出于从事恐怖活动的目的而参加进来,否则不能论以本罪。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修正案(三)第3条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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