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主义原则
一种刑法理论和原则。指某种行为虽然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也给法益造成了侵害,但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科处其刑罚,还必须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和责任能力。即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有意识的(指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责任主义是以“无责任就无刑罚”这一近代刑法基本原则为基础的。古代社会法律上的责任是针对客观犯罪行为或结果,以连坐、缘坐等形式将责任归属于团体成员。罗马中期出现了“恶意”的概念,将客观的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联系起来作为科刑的前提,此后出现了故意概念。而过失概念直到中世纪的意大利刑法中才出现,这时科刑的前提包括了故意和过失。责任主义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原则上应当与责任的大小相当。责任主义原则是限定犯罪成立的原则,排斥犯罪成立的扩大化,因而也是限定刑罚的原则。责任主义原则包括主观责任原则和个人责任原则。前者是指当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并且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犯罪时,才能对行为人判处刑罚;后者是指只能就行为人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适用刑罚,排斥一切与个人实施犯罪行为无关的其他因素。主观责任原则与个人责任原则密切相关。责任主义原则涉及故意、过失、责任能力、违法性的认识和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以及结果加重犯等诸多的刑法理论问题。责任主义原则的意义在于:其一,只有当行为人处于正常的有意识的活动时,才可能对其进行法律的追诉并可能对其适用刑罚。其二,法律上的追诉在影响行为人心理的同时,也影响其他公民,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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