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也称“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这是按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即有无组织形式来划分的一种共犯形式。犯罪集团有以下几个特征:(1)人数较多,在三人以上。(2)有组织的联系。集团成员有共同的犯罪目的,集团本身具有较严密的计划和具体分工,但也不排除在有的情况下,没有具体分工。(3)实施多种罪或重罪。犯罪分子不是为了实施某一罪行而集合在一起的,而是为长期进行犯罪或进行某种需要长时间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动而组成的。组成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比起单个人犯罪或其他共同犯罪更具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处刑上也较重。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及胁从者,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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