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行犯
又称“接续犯”。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动作)或危害行为,这些举动或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在刑法上具有独立意义的一个犯罪行为,因而触犯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例如,甲欲以投毒方法谋杀其妻,本可一次毒死,却采取了多次少量投毒,使其妻慢慢中毒死去的方法,毒杀其妻。构成徐行犯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意将本可以一次性完成的犯罪行为分解为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或危害行为,其数个举动或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一个犯罪行为;二是由于客观因素或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的影响,致使行为人只能以数个举动或危害行为构成一个完整的在刑法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犯罪行为。徐行犯的特征主要在于:(1)行为可以即时完成,这是构成徐行犯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故意将一个犯罪行为分为若干次,陆续进行;(3)较多时间或多次举动完成一个犯罪。徐行犯由数个行为或举动完成一个犯罪,不是数罪,故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中国《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即是典型的徐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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