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
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例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系统的形成权(Gestalungsrecht)理论是由德国学者Emil Secke提出的。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债权人的撤销权,但须注意,形成权与请求权也有密切关系,即形成权的行使常是主张债权(或物权)请求权之前提条件。在一般情况下,形成权的行使无需通过诉讼程序。但是,法律也规定一些形成权必须经过形成之诉行使,即以判决形成法律关系,这种诉讼称为形成之诉,所作的判决称为形成判决。如债权人的撤销权、婚生子女否认权、离婚权、终止收养关系权等等。形成权赋予一方当事人得依其单方的意思干预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如何保护其相对人很重要。对此,法律就各个法定形成权设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并在若干特殊情形,使权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且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与期限,以避免使法律处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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