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撤销
指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对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决定而使该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在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三个要件中,不论缺损其中哪个要件,都会使该行为被撤销。(2)行政行为不适当,即指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合时宜、不符合现行政策及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行政行为的撤销,可引起以下的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即使该行为自始至终无效。(2)行政行为被撤销后,给相对方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行政行为的被撤销,行政主体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要收回;相对方遭受的损失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由相对方依其过错的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工作人员对导致行为撤销的本身过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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