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肉刑,是指采用各种对讯问对象身体肌肉或器官造成痛苦的刑具和方法,如捆绑、吊打等;变相肉刑,是指用直接伤害身体的肉刑以外的折磨人的方法和手段,如超体力的长时间体罚、冻饿、日晒、火烤、不准睡眠等,不论讯问对象有罪、无罪,罪大、罪小,只要行为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法逼取口供,就可成立本罪。口供是否逼取获得,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采用诱供、指供、欺骗等手段取得口供,而没有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行为,不构成本罪。(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并且有逼取口供的目的。(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的类似行为,不构成本罪。对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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