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
又称“合意管辖”、“约定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协议、约定的方式,从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选择其中之一审理其诉讼的一种诉讼管辖制度。协议应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作有约定内容的文书,但是法律规定的除外。国内民事诉讼适用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进行协议。(2)只能对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3)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4)双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5)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明白约定或默示同意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提交某个国家的法院管辖,一般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等案件。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协议管辖原则,但都附加限制条件,即将协议管辖限制在契约案件或某些其他案件范围内。协议管辖不能排除专属管辖,一国法律规定属于它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管辖予以改变。在中国,涉外协议管辖属于专属协议管辖,其案件必须是涉外合同纠纷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涉外协议管辖的协议必须呈书面形式,如系默示协议管辖,须有当事人的行为证明。其他条件与国内协议管辖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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