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专门法庭
是专门审理某一类案件的法庭。在香港原有的司法机关中,有以下几种专门审理某一类案件的法庭:(1)土地审裁处,依《土地审裁处条例》于1974年设立。通常设在各地方法院内,其管辖案件有三类:一是审理征购土地而引起的纠纷;二是审理不服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的决定而提起的上诉;三是审理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提起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土地审裁处的判决,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庭提起上诉。(2)小额钱债审裁处,依《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于1975年设立。审理款额不超过15,000港元的案件。对其判决不服时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原讼庭。(3)劳资审裁处,依《劳资审裁处条例》于1973年设立,审理有关劳资纠纷的赔偿案件。(4)淫亵物品审裁处(原名色情物品审裁处)设立于1987年。其管辖事项有二:一是裁定法院或裁判司所交付的物品是否属于“色情”或“不雅”。二是对物品的作者、印刷人、制造商、出版人、进口商、批发商或版权所有人送交该处请求评定类别的物品进行评定归类。(5)死因裁判法庭,依《死因裁判官条例》设立。负责调查和判定在香港发现的非自然死亡的原因。死因裁判法庭是一种辅助性的司法机构,其调查结果只供律政司或警方作为起诉或进行侦察的根据。(6)儿童法院,附设于裁判法院内,专门审理儿童(满7岁到14岁)和少年(14到16岁)的犯罪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各种原有的专门法庭完全保留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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