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或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危险性物品的安全管理秩序。国家对危险性物品的安全管理秩序由相关系列法律、法规所组成,如《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民用核材料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性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等。(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或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有关危险物品之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且此行为与结果必须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之中。易燃性物品指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放射性物品指镭、钻、核废料等;爆炸性物品指各种炸药、雷管、起爆药等;毒害性物品指氰化物、砒霜、有毒农药等;腐蚀性物品指硫酸、硝酸、盐酸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数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是指造成了多人死亡或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与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有关的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但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到会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重大事故的心理态度。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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