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民法
①罗马私法体系中继市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万民法产生的直接动力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海外贸易的需要。随着商业的繁荣和奴隶制经济的充分发展,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它们需要具有确定的规范性意义和被赋予法律效力。所以,万民法作为对市民法的丰富和补充,最终又是依靠执法官的实践来实现的。针对经济生活中异邦人之间以及罗马人与异邦人之间的争议纠纷,罗马设立了一名外事裁判官(Praefor Peregrinus),通过“善意审判”来解决这种纠纷,因而产生了一系列新的契约法律关系。这些关系在罗马人之间、外国人之间以及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都有是有效力的,于是便发展成为一种新的私法体系,即“万民法”。到公元2世纪,“万民法”的概念已完全纳入法学术语之中,并被法学家们定义为“自然理性在所有人当中制定的法”。作为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万民法在理论上其根据是一种“各民族共有”的法,自然理性是其普遍性的基础;在实践中它是专指产生于罗马人与异邦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万民法通过其与市民法的相互区别与补充,大大丰富了法的概念,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②古代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学说意义上提出的法律概念,与市民法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万民法是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的,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步发展起来的罗马法律。它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具有程序简便、内容灵活的特点。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Natural Law),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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