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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中国刑法罪名。指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行为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达到法定数额或法定严重情节的危害国家税收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双重客体: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账簿、记账凭证及纳税申报的稽核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国家对税收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表现为账簿、记账凭证和纳税申报表。(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偷逃税款的行为并达到法定量化标准或法定情节。其行为表现为:①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者;②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者。(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纳税人和有扣缴义务的人,根据中国《刑法》第212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行为人,在执行财产刑前,务必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根据中国《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对构成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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