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及其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2)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主观上,本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持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态;(4)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法人、非法人单位均可成立本罪主体。按照中国《刑法》第221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罪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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