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除主体行为以外,一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除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的一类。对于各种具有法律意义、构成法律事实的事件,从总体上可以基于人与自然的两分法,按照是否包含人的行为或活动,区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大类。社会事件指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的行为或活动;自然事件是指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包含人的行为或活动的自然现象。自然事件比较容易理解,它包括地震、旱灾、水灾、火灾等自然界发生的现象。自然事件导致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除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例如,如果某人遇灾害身亡,那么就有可能导致相关的人身保险、继承等法律关系的形成,导致婚姻法律关系的解除,等等。当然,自然事件形形色色,只有那些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除的自然事件,才具有法律意义。社会事件比较复杂,它包罗甚广,涉及除主体行为以外的一切非主体的行为和活动。对于非主体行为,可以作出以下一些不同的区分:(1)有意识的行为和无意识的行为。应该注意的是,虽然主体行为包括有意识的行为和无意识的行为,但就现实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除而言,无意识的行为只能属于非主体的行为,即它只能引起其他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除。(2)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3)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4)故意行为、过失行为和无过错行为。(5)自然人的行为和法人的行为。其中,法人的行为包括私法人的行为和公法人的行为,后者又可分为国家和国家机关的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公法人的行为。(6)主体明确的行为和主体不明确的行为。前者指确定主体(如确定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后者指不确定主体的行为,如战争、骚乱等。在现实法律生活中,主体行为和非主体行为往往相互交织,互相转换,一种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行为,同时可以成为另一种法律关系的非主体行为。例如,就盗窃行为而言,它可能引起盗窃者与受害人之间的民事侵害赔偿法律关系,或者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此时它是主体行为;也可能引起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财产保险法律关系,此时它就成了非主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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