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
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近代大陆法学的成果。最早使用法律行为这一术语的是德国理性法学派学者,正式立法中首见于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的法律行为制度对大陆民法以及法学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作为民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它为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家庭法等具体设权行为规则起指导作用。它以系统完备的理论形态概括了民法学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形成了民法学中最抽象、最辉煌的部分,因此,大陆法系的学者誉之为“民法规则理论化的象征”。而且,民事法律行为制度集中地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它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是私法主体自由、自治和自律品性的集中表现。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都得到了极其充分的表现。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这是其与事实行为最主要的区别。在中国现行法中,民事法律行为仅指合法行为,这是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同之处。大陆法理论一般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分为三种:(1)要素。这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要素。例如买卖合同必须约定一方移转所有权,他方给付价金。如果当事人主张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种典型交易形态,应当受法律保护,则需对法律行为要素负举证责任。(2)常素。指某种经常构成民事法律行为要素的内容。常素往往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以特约排除其适用,则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3)偶素。指因为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而附加于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上的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因当事人附加偶素而改变其性质或者类型,如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上附加条件和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前者是因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而决定的生效要件,后者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行为必备的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主要有:(1)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法律行为可以撤销。(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分类:(1)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数量,可以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2)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物,可以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3)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有偿,可以分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4)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5)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在生前发生效力,可以分为生前民事法律行为与死后民事法律行为。(6)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可以分为物权行为、债权行为、遗赠行为和亲属行为。(7)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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