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
又称“流刑”。指中国古代将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不许回乡的刑罚。北齐、北周开始列入五刑之一,沿用至清,重于徒刑,轻于死刑。意为如水流向远处。源于《尚书·舜典》“流宥五刑”。秦无流刑,但有迁。汉魏晋流刑称徒。梁武帝三年(公元504年)任提女之子景慈证成母罪,流于交州,从此始有流刑。北魏流刑称流徒。北齐流刑列入五刑,略似充军。北周流刑列入五刑之一,有五等,二千五百里为卫服,三千里为要服,三千五百里为蕃服,均有鞭笞作附加刑。隋律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即所谓三流。应配者分别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唐律流刑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无附加刑,并许以铜赎之。三流皆役一年,并有死刑改流服役三年的加役流。宋以前加役流既不加杖,又役满即放或会赦即免。宋代刺配先具徒流杖之刑,又黥刺服役终身,其配边远州军,更无地区里程限制。明时流刑三等,与唐代同,有附加刑并附赎刑,此外有安置、迁徙、口外为民,其重者为充军。清时流刑也是三等,但五刑之外,又有迁徙、充军、刺配等。自唐至清,犯流,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去者,听便。清乾隆间曾一度停止妻随夫同配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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