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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指对数个可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于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又属同种的行为反复连续地实施,触犯同一的罪名,故以一罪论处的犯罪。是实质的数罪在裁判上作为一罪论处的情况。其特征是:(1)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客观上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其主观上自始至终皆出于同一的犯罪意图。如基于一个总的实施盗窃的犯意,遇有机会就行窃他人财物的。但如另起新的犯意,实施抢劫,则应数罪并罚,不得论以连续犯。(2)连续地实施数个可以独立成罪的行为。连续犯是实质上的数罪,其实施的数个行为必须是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行为。它不同于接续犯(又称徐行犯)。接续犯是一个犯罪行为接续进行,其先后实施的数个举动或危害行为,无独立成罪的性质,仅是为达到整个犯罪目的的组成部分的情况;而连续犯的数个可独立成罪的行为是指数个完全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某甲犯受贿罪,第一次收受某乙贿金1万元,第二次收受某丙高级家电价值4万元,第三次向某丁索贿2万元,则可成立连续犯。但如果每次受贿因数额较小,不能单独构成犯罪,则只可能成立单一的受贿罪,不是连续犯。同时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须存在连续关系,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连续犯罪意图,客观上有同种犯罪行为的反复实施和在时间上呈连续状态。(3)连续实施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所谓同一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同种罪名。而数个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不是连续犯。中国《刑法》第89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中,提到连续犯的问题: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可见中国《刑法》是承认连续犯的概念,但对连续犯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则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仍采用连续犯的学理解释,适用按一罪从重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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