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因为存在某些瑕疵,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两种,即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旦被撤销,溯及既往地发生消灭民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之间发生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的义务。恢复原状为原则,损害赔偿为例外,仅在原状不能恢复或有重大困难时,始适用损害赔偿。须指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中国《民法通则》的独创概念,同民法上的撤销有较大的区别。因为,民法上的撤销,其用语是法律行为的撤销,而中国民法的用语是民事行为的撤销。同时,同撤销的适用范围相比,民事行为的撤销范围非常狭小。撤销权须在行为成立之日起的1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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