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指既判力对诉讼标的的影响。通说认为,既判力的发生,原则上以载于判决主文中的判断事项为限(抵消抗辩除外)。所谓判决主文中的判断,实指对于诉讼标的或当事人的声明事项的判断。之所以将判决主文中表述的判断事项作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因为民事判决的目的就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声明的纠纷事项。实际上,只有判决书中简明扼要地表示判决结论的部分,才是判决的主文部分,因为这部分内容终局性地明确回答了起诉或上诉的要求。法院只能在当事人本案申请的事项及范围内作出本案判决。至于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则作为判决理由的事实认定及法律判断的基础。总之,只有判决的核心部分即判决结论,才是判决的主文,通说所称的既判力,是指这一主文所发生的既判力。判决理由中的判断一般不具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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