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
又称“婚姻自主”。指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在中国,婚姻自由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方面:(1)婚姻自由是中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中国公民广泛享有的自由权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婚姻自由受宪法和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共同保障。(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以遵守法律、符合社会主义道德为条件,以承担和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为前提。法律和道德既是对婚姻自由的保障,又是对婚姻自由的约束。(3)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的客观要求,其本身不是目的,只是手段。通过这一手段,缔结和维持高质量的婚姻关系,解除已“死亡”的、令当事人感到痛苦的婚姻。(4)实现婚姻自由,一方面不允许任何人非法强制和干涉他人的婚姻,禁止封建强迫包办和买卖婚姻;另一方面,不允许当事人滥用婚姻自由的权利,草率从事,置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于不顾。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指无配偶的男女有权按照本人的意愿依法建立婚姻关系。离婚自由指因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无法维持婚姻关系的夫妻有权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对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是普遍行为,而离婚是特殊行为,但是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者缺一不可,构成了完整的婚姻自由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就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但是,还应看到,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是与目前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的,各种社会条件虽已为婚姻自由的实现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还应看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程度对婚姻自由实现的制约,婚姻家庭领域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封建伦理道德观念的残余,阻碍着婚姻自由的实现,需要提高社会物质文明和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以实现完全充分的婚姻自由。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必须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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