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执行
又称“刑罚执行犹豫主义”。指对一定的犯罪人虽作罪刑宣告,但暂不执行其刑罚,在一定期间内,若没有发生应当取消缓刑的特定事由,则所宣告之刑失去效力。根据缓刑的效果是有罪判决失去效力还是仅只免除所宣告刑罚的执行,又可分为:(1)附条件刑罚宣告主义,即缓刑罪在一定期限内,若没有发生应当取消缓刑的特定事由,则不但免除执行其刑,且其有罪判决也失去效力。这种制度首先为比利时、法国所采用,所以又称“比法制”,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采用这种制度。(2)附条件刑罚执行主义。即缓刑罪在一定期限内,若没有发生应当取消缓刑的特定事由,则仅免除所宣告的刑罚的执行,原来的有罪判决并不失去其效力。日本刑法曾采用过这种制度,现已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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