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合同诈骗罪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中国刑法罪名。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特定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及其公私财产权利。经济合同的管理法规,主要指《合同法》、《民法通则》、《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各项民事、经济法律所确立的合同规范。合同诈骗,则是打着签订合同的幌子,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活动。(2)客观上,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特定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定手段”,指《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五种诈骗手法,包括:其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其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其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其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其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除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以外,行为人还必须“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行为。(3)主观上,本罪是目的犯,须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本罪上述行为之一者,才能构成本罪。(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单位,均可成立本罪主体。中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罪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

上一篇:合同责任 下一篇:合同债务人的变更
声明:本文搜集自网络,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
热门推荐
  • 野史解密
  • 民间故事
  • 幽默故事
  • 童话故事
  • 历史故事
推荐阅读
狐偃是如何将晋文公推向复国的道路的?
狐偃是如何将晋文公推向复国的道路的?
“有志始知蓬莱近,无为总觉咫尺远。”雄心壮志是茫茫黑夜中的北斗星,是人生中的指路明灯,是我们前行的力量源泉……中华民族超越千年
秦始皇何时对王翦起了疑心
秦始皇何时对王翦起了疑心
灭楚之战中,几十万大军在楚地按兵不动,这不免令人起疑。因为,万里进军,求的是速战速决,要是耗在那里,再好的时机也会耽误的。可是,秦始皇
孟子谏齐宣王勿好财色
孟子谏齐宣王勿好财色
一次,有人建议齐宣王拆毁明堂,齐宣王去向孟子讨教:“先生,您说要不要拆毁明堂?”齐宣王孟子答道:“明堂是有道德而能统一天下的王者的殿
魏文侯拜师段干木
魏文侯拜师段干木
魏文侯(公元前396年)名魏斯。当了国君以后,四处寻访人才。他听说有一位叫段干木的马匹交易经纪人,很有才干,就是不喜欢做官。他想,让贤
齐威王活煮贪官阿城大夫
齐威王活煮贪官阿城大夫
舆论的力量是很大的,可是一旦不能判断而受到舆论的左右,就可能做出悔恨终生的错事。齐威王不听信传言,而是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才辨明
范雎的反间计
范雎的反间计
秦国数次打败赵国的军队,廉颇坚守壁垒,不出去迎战,赵王认为廉颇损兵折将,伤亡太多,又胆怯不肯出战,十分生气,好几次下令责备他。应侯范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