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
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使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行使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一方或双方的解除权解除合同或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行为;法定解除指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当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约定解除可分为两类情况,即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履行完以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协议解除的性质是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学理上称为反对合同。解除权的约定也是一个合同,约定解除的内容和方式由当事人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一般认为,解除具有如下性质:(1)解除为法律行为。(2)解除为不要式行为,以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或为相对人可能了解而产生效力。(3)解除为处分行为。(4)解除具有溯及的消灭效力。经解除的合同,视为自始未成立。法定解除的事由分为一般法定解除事由和特殊法定解除事由。一般法定解除事由是债务不履行,包括履行迟延、履行不能、履行拒绝、瑕疵履行、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等。特殊的法定解除事由依据具体的合同规定。中国《合同法》未规定情势变更作为合同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之一。合同解除的效力有两方面:一是终止履行的效力。这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向将来发生的效力。二是恢复原状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效力。这是合同中已履行的部分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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