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
又称“衡平原则”。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公平和正义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因素的基础上,判决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公平责任是公平原则在侵权行为中的具体表现。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这一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但是真正确立公平责任的是1911年瑞士债务法。该法规定,在确定赔偿的性质和范围时,法官必须考虑案件的情节以及加害人过错的严重程度;债务人造成损害,既非故意也非重大过失,如果由于支付金钱赔偿将使债务人陷入困境,法院可以减轻赔偿。1922年苏俄民法典进一步将公平责任上升为一般原则。公平责任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且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案件。其目的在于合理地分担损害,因此只有财产补偿责任形式,而没有其他责任形式。它也不采取全部赔偿原则,而是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是它并没有赔偿限制,而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在一般案件中,如果能够以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确定损害赔偿的,不能适用公平责任。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可见,公平责任适用的条件是:(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或也不能推定当事人有过错。这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不能找到有过错的行为人;确定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显失公平;不能通过举证责任推定当事人有过错。(2)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显失公平。至于是否显失公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以及损害事实由法官自由裁量。(3)当事人分担损失主要限于财产损失,对人格权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害不包括在内。这里的损失仅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在中国民法通则上,有两类应当适用公平责任的案件: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而没有过错的,应当适用公平责任。二是紧急避险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险情是因为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依过错责任承担责任,法院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适用公平责任确定双方各自应负担的损害赔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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