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法人所有权
公法法人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公法人主要指国家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各级政府的各个机关,它们均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这种私有财产权。并且,在这些法人之间,它们的所有权都是独立的,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行政关系与各级政府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无关,上级政府无权支配下级政府的财产。公法法人所有权的使用首先必须服从设立该法人的公法上的目的,即公共利益目的,公法法人不得利用公共财产牟取私利。公法法人所有权的取得依据更多是公法而非私法。例如,公法法人可以依靠征收税款、征用私有财产等方式来取得财产,这种财产取得方式是其他自然人和法人不具备的。但最重要的是,无论这些物权是怎样取得的,公法法人和一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本质并无二致,其享有的方式和得到法律的保护方式也没有根本区别,它们并不具有优先性。但是,如果这些公法法人投资设立股份企业,则该企业性质为私法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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