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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又称“社会学法学”。是19世纪末形成的新的法学流派,有别于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并与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形成三足鼎立之势。其不同于其他学派的显著特点在于:(1)方法论上的特点。在法学领域内引进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2)研究对象上的特点。把法律看做是一种社会现象,把法律和其他社会因素之间的互动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但更强调对法律的实行、功能和社会效果的研究。(3)法的价值上的特点。认为法不应仅仅保护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也应对社会利益进行保护,强调法对社会的关注,开始以“社会本位”作为法的价值追求。法社会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出现的,法国A.孔德是法社会学的创始人。英国社会学家H.斯宾塞、奥地利社会学家L.贡普洛维奇、法国社会学家G.塔尔德以及美国社会学家L.F.沃德,成为早期法社会学的代表人物,他们分别从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角度来解释法律。20世纪法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奥地利法学家E.埃利希、德国社会学家M.韦贝尔、法学家H.坎托罗维奇和美国法学家R.庞德等。与早期法社会学家相比,他们不仅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特别强调法的作用和效果;他们不是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协调;他们不是仅从人种学、生物学或心理学一个角度,而是综合各门学科解释法律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社会学派在理论上并无显著改变,但在方法论上日益与自然科学或综合学科相结合成为一种应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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