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经审查后,认为不具备立案条件所作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均应作出不受理的决定。上述机关应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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