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使用暴力、胁迫、欺骗、麻醉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以勒索财物或者作为人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也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欺骗、麻醉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违背被害人或其监护人的意志,强行非法抓捕、拘禁或劫持他人的行为。绑架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捆绑、拖拉、扭打、威逼等方式将人劫持走,或将人麻醉后运走,或诱骗拐走,等等。所谓作为人质,指以释放被害人作为实现其一定的犯罪目的的交换条件。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不满1周岁的婴儿和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幼儿的,也属绑架罪。(3)本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的目的一般是勒索财物,但也不排除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例外的是,根据中国《刑法》的特别规定,若为索取债务而绑架他人的,按非法拘禁罪论处;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妇女、儿童,按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4)本罪的主本为一般主体。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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