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转发《关于北京市抽调监狱劳教干警参加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北京市作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首批试点省市,开展试点工作四年来,在北京市委、市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在北京市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和司法局的组织实施下,精心谋划,积极探索,推动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为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2007年12月6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在《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报送北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及抽调干警情况的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对北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及抽调监狱劳教干警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同志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强调,要总结推广北京等地抽调监狱劳教干警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做法,将试点工作推向深入。现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北京市抽调监狱劳教干警参加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情况的报告》印发,供各地借鉴参考。
附件: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北京市抽调监狱劳教干警参加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情况的报告(京司文[2008]30号)
附件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北京市抽调监狱劳教干警参加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情况的报告
(2008年2月3日 京司文[2008]30号)
司法部:
2003年,司法部确定北京市为首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地区。在司法部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司法局的组织实施下,在抽调监狱劳教干警和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2003年7月,北京市在东城、房山、密云三个区县启动试点,12月,试点范围扩大到九个区县,2004年5月,试点在全市十八个区县的313个街道乡镇全面展开。截至2007年底,全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224名,解除矫正11948名,现有6276名。在现有社区服刑人员中,缓刑2974名,剥夺政治权利1763名,假释1379名,暂予监外执行132名,管制28名。
北京抽调监狱劳教干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以下四方面的考虑:第一,社区矫正的性质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惩罚性、强制性和严肃性特征,由抽调干警参与更能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性质和刑罚执行的效力。第二,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是司法所人员少,执法工作经验又不足,亟须监狱劳教干警充实专业矫正力量,并在刑罚执行的理念、管理教育的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对司法所人员给予指导。第三,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目的都是促进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干警参与社区矫正,有利于他们更多的了解社会,从而增强监狱改造工作的针对性。从北京的实际情况看也存在抽调干警的可能。宏观分析,北京监狱劳教两局共有干警8000余名,在押犯和劳教人员约2万余人,具备将部分干警抽调出来从事社区矫正的条件。第四,抽调干警参与社区矫正,符合司法部关于监狱工作社会化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提高监狱改造质量。为此,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抽调部分监狱劳教干警参加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一、抽调干警的基本情况
抽调干警工作得到了市监狱劳教两局的大力支持,他们克服困难,积极配合。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与监狱劳教两局政治部经过反复协商,研究确定了抽调干警的条件、数量,并最终确定了抽调人员名单。
2003年7月,抽调首批31名监狱干警到试点区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市矫正办的力量,从监狱劳教两局抽调一名副局级领导担任市矫正办常务副主任,抽调一名正处职领导担任社区矫正工作处处长,并从监狱劳教两局后备干部中抽调9名同志到市矫正办工作。随着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多,又分三批抽调380名干警充实到基层参加社区矫正工作。
试点四年多来,共抽调干警411名,轮岗回原单位54名,现有干警357名。其中干警领队18名,每区县1名,为副处级领导干部。在全市313个司法所,每所一警,在社区服刑人员数量较多的司法所配备了2名干警。
二、抽调干警的职责
抽调干警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矫正力量。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干警领队主要负责协助司法局与各成员单位沟通配合;负责本区县干警管理,组织抽调干警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对本区县干警进行考核;协助区县司法局抓好干警党支部建设。
其他干警重点负责矫前调查、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制定矫正个案、监督管理(谈话、迁居、报到、走访)、教育、公益劳动、考核奖惩和解除矫正等体现刑罚执行性质的工作;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情况;协助司法所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等。
三、抽调干警的管理
为确保干警队伍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市司法局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管理,加强干警队伍建设:
(一)健全规章制度
市司法局研究制定了《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考核办法》、《社区矫正抽调干警考勤工作规定》和《关于建立监狱劳教干警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干警岗位目标责任,量化了工作标准,建立了考核制度、奖励机制,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抽调干警由市矫正办出具推荐意见供监狱劳教两局组织人事部门参考。同时,建立了轮岗交流机制,原则上每2至3年进行轮岗交流。
(二)强化教育培训
监狱劳教干警在大墙内积累了一些管理教育罪犯的经验,但如何开展社区矫正对他们来说还是一个新课题。为此,市矫正办对所有抽调干警进行了岗前培训,并先后集中组织8期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在此基础上,市、区县紧密联系队伍实际,通过请专家讲座、组织座谈,以会代训等形式不断加强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高了干警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组织管理
市矫正办负责抽调干警的整体管理和协调工作。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与监狱劳教两局政工部门建立会商制度,每六个月通报抽调干警工作和学习情况。社区矫正处设专人(副处级领导)具体负责干警队伍的培训、组织管理、考核,轮岗交流等工作。通过定期检查,听取基层意见,了解掌握干警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区县司法局主要负责本地区抽调干警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各区县都建立了干警月例会制度,定期交流思想,通报工作情况。
在征求监狱、劳教两局意见的基础上,在18个区县司法局工作的干警中指定专人作为干警领队,负责协助区县司法局做好抽调干警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同时在区县干警中成立独立的党支部,由干警领队兼任党支部书记定期组织党员干警学习,过组织生活,并负责培养、考察和发展党员工作。
(四)严明工作纪律
市矫正办对抽调干警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如规定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或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按规定着装,其余工作场合必须着便装。明确了“十严禁”的工作纪律。对于工作不到位、自由散漫或不服从分配的干警由司法所谈话教育;对因工作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做好保障工作
为了切实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经市司法局与监狱劳教两局协商决定,抽调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干警人民警察身份不变,原级别、职务待遇不变、政策性工资和福利不变,对分配到远郊区县工作的干警适当给予政策倾斜。在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工作中,按参加社区矫正干警实有人数划拨优秀、嘉奖和立功人员比例。区县司法局还积极采取措施为干警解决交通工具和住宿等实际问题。
四、抽调干警的成果
(一)体现了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效力,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通过抽调干警的示范和指导,强化了司法所的刑罚执行意识,提高了司法所做好刑罚执行工作的水平。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但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开展刑罚执行活动的技能和经验。抽调干警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转变角色,传授工作技能,使他们进一步增强了对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活动的认识,更快地掌握了做好刑罚执行活动的要求和基本方法,有效促进了司法所刑罚执行工作水平的提高。
其次,通过抽调干警的参与,加强了社区矫正的专业力量,强化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切实提高了社区矫正质量,促进了社会和谐。抽调干警和司法助理员共同构成了社区矫正的专业队伍。抽调干警发挥自身优势,有效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抽调干警凭借在监狱劳教工作中磨炼出的敏锐观察力、判断力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及时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中的突发情况。抽调干警凭借较为丰富的法律、管理、教育等方面的知识储备和工作经验,在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体现刑罚执行性质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将可供借鉴的监禁矫正工作模式和矫正手段带到社区矫正的同时,抽调干警汲取其中的精髓,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为北京市一整套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制度体系的建立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并探索了个案矫正、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矫正方法与手段,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加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这一重点人群的管控,强化了基层社会管理,预防和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99.2%的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解除矫正成为守法公民,并涌现出一批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抢险救灾、检举犯罪、创业致富的典型。
(二)锻炼了干警队伍,促进了干警队伍素质的提高
通过走出大墙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使得干警的视野不断开阔,大局意识和首都意识进一步增强。同时,抽调干警实现了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实现了个人知识水平、沟通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罪犯改造能力的显著提高。如干警在矫正工作中为服刑人员在求职就业、婚姻家庭等多方面提供帮助和指导,促使其熟练掌握各种法规政策。干警在工作中要与派出所、社区(村)委员会、民政、劳动、综治等众多部门配合开展工作,锻炼和提高了他们的沟通和综合协调等能力。
(三)促进了监狱劳教工作的社会化和科学化,推动了监狱劳教工作的开展
社会化是提高监禁矫正质量的客观要求。北京市抽调监狱劳教干警走出大墙进入社区,通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进行锻炼,有利于准确把握社会对罪犯改造的需求,掌握社会工作的方法,学习借鉴社会管理的经验。当抽调干警轮岗回到大墙中继续从事监狱劳教工作时,他们将社会工作理念、社会工作方法和社会需求等带回监狱劳教系统,增强了监禁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抽调干警结合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体会,对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议:如将社会形势教育作为出监教育的内容;针对剥权类社区服刑人员难以管理这一顽症,提出通过增加假释附带剥权罪犯进入社区矫正的人数,减少纯系剥权类罪犯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都被予以采纳,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同时,通过建立了抽调干警轮岗交流的长效机制,监狱劳教系统可以结合自身工作的需求和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有计划的安排干警到社区进行锻炼,从而进一步提高监狱工作的社会化水平,促进监禁矫正质量的提高。
(四)体现了司法行政“一盘棋”,推动了监禁矫正、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为一体的教育矫正体系的建立
帮教安置工作是监狱劳教教育工作向社会的延伸,也是对监狱劳教教育矫正工作的检验。抽调干警积极参与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并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在北京市开展的服刑、在教人员中社会危险性较大的重点人员刑释解教时无缝衔接工作中,干警发挥对整体工作了解全面的优势,准确把握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解决了监狱劳教释放难的问题,有效地提高了帮教工作的针对性。
抽调干警参与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有利于统筹配置司法行政各种资源和力量,体现了司法行政“一盘棋”,进一步密切了监狱劳教、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的有机联系。同时,抽调干警参与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推动了监禁矫正、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为一体的教育矫正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从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核心出发,对工作对象进行系统性的教育矫正,努力实现其再社会化。
四年多的实践表明,北京抽调监狱劳教干警参加社区矫正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推动了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为一体的教育矫正体系的建立,形成了社区矫正深入推进、监禁矫正发展完善、干警综合素质增强,教育矫正质量提高的“多赢”局面,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特此报告。
-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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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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