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下发《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市场需要和出口罐头工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出口罐头检验工作质量,国家商检局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在总结执行《出口罐头检验工作细则》工作基础上,制定了《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会自1986-1991年已召开了五次,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多次讨论和修改,完善了《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
现将《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一并下发你局,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也请及时告国家局。
原《出口罐头检验工作细则》和原《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1.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2.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
附件
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出口罐头检验工作,保证出口罐头质量,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出口罐头工业的发展,制定本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一、检验依据
1.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如无上述标准,按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2.合同或信用证中有明确品质规定及检验方法规定的,按合同或信用证进行检验。
3.按国家商检部门或会同有关单位联合下达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4.属于安全卫生质量项目,进口国有特殊要求者,应按进口国卫生当局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营部门应提供国外有关规定。
二、检验
(一)检验方式
抽验:商检机构受理检验以后,自行抽样进行感官、商业无菌等项目检验。
自验:商检机构受理检验以后,自行抽样进行全项目检验。
出口罐头加工厂按罐头厂分类标准分为三种类型。一类厂采取抽验方式,抽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10%;二类厂采取抽验、自验结合方式,其中抽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30%,自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20%;三类厂均采取自验方式。
根据罐头厂产品质量情况可酌情采取加严措施,也可调整罐头厂类别,罐头厂分类标准见附件。
(二)检验程序
1.商检机构应在工厂品质、包装检验合格及经营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接受报验,报验人提供有关单证及表格。
2.商检机构检验前,必须审核申报单、厂检合格单、经营部门验收证明,肉禽类原料兽医证明、封口、杀菌、冷却水余氯等检测记录和废次品分析表等。
2.1 单证、表格、记录不全或单证、表格、记录不真实,商检机构拒绝检验。
2.2 发现罐头胖听、漏听数超过0.3%,商检机构拒绝检验。
若工厂查明原因,并对该产品进行适当延长保温或常温处理。经此处理,罐头胖听、漏听数超过0.1%时,该批产品商检机构不得再接受报验。
3.取样:按国家现行标准或有关标准执行,对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加严抽样并抽取适量样品备查。
4.检验项目及方法: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商检部门认可的方法。
5.检验结果评定
5.1 经检验各项指标合格者,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5.2 经检验发现属于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如内容物有异味、酸败、变质、恶性杂质,罐内壁腐蚀严重,腐蚀污染内容物,非商业无菌、重金属、农残、抗生素和添加剂等超过有关规定等,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复验,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恶性杂质指:蚊、蝇、虫(外来的)、玻璃碎屑、橡胶、塑料、漆片、头发、指甲、金属物及其他污秽物。
6.检验有效期
6.1 用素铁罐装的肉类、禽类、水产类、蔬菜类、果汁类罐头和用涂料罐装的蕃茄制品类,酸辣菜类罐头等为期4个月;
6.2 用素铁罐装的糖水类,果酱类等为期6个月;
6.3 上述以外使用全涂料罐装或瓶装罐头为期8个月。
检验有效期自产地商检机构品质验讫日期算起。
三、出口查验
出口查验指商检机构在罐头保质期以内对出口罐头在出口前的检验。商检机构接受出口报验时,应审核报验人提供的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合格换证凭单,合同或信用证等。单证齐全并符合要求方能接受报验。
(一)包装查验
1.查验方式:按报验批逐批查验、视实际情况采取预验或随报随验方式进行查验。
2.查验数量:每报验批在1000箱以内者开3箱以上,1001-5000箱开5箱以上,5001-10000箱开8箱以上,10000箱以上每增加3000箱增开1箱,每报验批每生产厂不少于3箱。
如进口国有特殊要求,可按进口国特殊要求执行。
3.查验项目:箱外品名、规格、批号、箱外唛头等标志是否正确、字迹是否清楚、包装箱是否完好整洁,干燥,有无发霉,标签是否整洁,贴紧,长短和印刷有无差错、印铁有无划伤,罐体有无缺陷等。
4.查验有效期:一般掌握为2个月,但可视储存条件延长为3个月。
5.查验结果评定
5.1 经查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可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5.2 包装,商标,罐体霉、瘪、锈等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评定初验不合格,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允许返工整理一次。
5.3 经查验发现有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他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其罐数未超过查验数1%,则评定为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经复验仍然发现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他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则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再复验。
经查验发现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他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超过查验数的1%,应立即加倍扩大查验,发现仍超过1%,则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复验;不超过1%,则评定为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并存放一或二个月观察而后复验,经复验发现有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他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再复验。
5.4 经返工整理的出口罐头,在申请复验时,必须提供详细的返工整理结果报告。
(二)品质检验
品质检验是指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出口罐头进行重新抽样开罐检验。
因故不能在生产后马上进行检验的,或发现产品质量不稳定时,商检机构可以酌情缩短检验有效期。
在口岸凡经品质检验合格而不能及时出口的罐头,展期为2个月、超过2个月的须进行抽样,重新检验。
1.品质检验数量及项目
品质检验抽样数量按每报验批1/5000,每批中每个生产厂抽样罐数不少于3罐。
品质检验项目以感官和安全卫生项目为主,必要时可抽验适量样品备查。
2.品质检验结果判定
2.1 经品质检验,品质符合有关规定,可评定为合格,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2.2 经品质检验,品质不符合有关规定,按本文“二、检验,(二)检验程序,5.检验结果评定”执行。
2.3 凡经品质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产品,原则上按批次处理。如能分清生产日期或班次的,可按生产日期或班次检验,交按生产日期或班次处理。
四、分工协作
(一)出口罐头经由其他省(市、区)口岸出口,必须有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合格换证凭单。出口前口岸商检机构按规定进行查验。
(二)各商检机构应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产地商检机构应向口岸商检机构通告出口罐头质量的特殊情况。口岸商检机构应向产地商检机构通告在口岸发现的罐头质量特殊情况,在处理较大数量产品时,应与产地商检机构协商,必要时报国家商检部门备案。
(三)罐头出口前国外有特殊项目要求检验,口岸商检机构应按生产批次抽样检验。
五、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内容
1.工厂执行《商检法》、《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情况,包括卫生状况、设备条件、工艺技术和管理。检验工作的原始记录,重点是直接影响罐头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关键因素。具体内容见附表(一)、(五)。
2.对已在国外注册的罐头厂还应按进口国有关卫生法规要求,监督检查工厂执行情况。
(二)做法
1.不定期下厂监督检查,下厂时间不少于工厂当月生产日总数的三分之一。
2.下厂后要深入到生产、检验现场,采取看(现场)、问(情况)、查(记录或留样),必要时还可用召开座谈会等办法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对经审查过的工厂的有关记录,商检人员应签字。对不符合要求的记录应批注,并提出处理意见。
3.做好监管记录、监督管理表(一)、(五),每月至少全面填写一次。平时下厂发现严重问题或有明显变化项目也应在相应表栏内填写。
4.对发现的问题经整理后,填写《监督管理结果通知单》(见附表),及时通知工厂。
(三)问题的处理
按照国家商检局国检监[1992]24号《关于印发〈出口肉类、罐头、水产品注册厂问题的检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六、资料积累和报表
(一)商检机构检验应做好详细检验记录。各项检验记录及实物、照片、录像等应保存三年以上。
(二)建立商品档案:包括各项报表、质量分析报告、国外反映、工作总结、有关会议文件、罐头厂基本情况以及国外有关法规、标准和检测技术等资料。
七、总结报告
(一)各商检机构每半年填报一次质量检验结果汇总表和口岸查验汇总表,于七月底前报国家商检部门。全年汇总填报一次,于次年二月底前报国家商检部门。报表格式见附件。
(二)各商检机构每年至少向国家商检部门上报一次质量分析报告,年度报告于次年二月底前上报。
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随时上报国家商检部门。
(三)对国家商检部门(包括国家商检部门会同其他单位联合)下达的政策性、技术性规定及涉及统一对外等问题,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必须报请国家商检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出口罐头厂分类标准
一类厂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能严格监督落实。
2.罐头厂的质量检验机构有质量否决权,并且能够独立行使职责不受干扰、质量检验机构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设备,检验工作规范化。
3.至少连续三年出口罐头合格率98%以上,连续二次在国家商检部门组织的全国出口罐头检查评比中无不合格(四类产品),并且三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
4.连续生产出口罐头三年以上。
二类厂应具有以下条件:
1.较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能监督落实。
2.罐头厂的质量检验机构能够严格检验把关,检验机构人员、设备与检验工作基本相适应、检验基本规范化。
3.至少连续三年出口罐头合格率不低于97%,当年在国家商检部门组织的全国出口罐头检查评比中无不合格产品(四类产品),并且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
4.连续生产出口罐头三年以上。
三类厂:
已获得商检部门卫生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但未达到一、二类罐头厂条件的罐头厂均为三类厂。
监督管理记录表(一)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二)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三)
一、空罐密封质量抽查 使用封口机台数
二、实罐密封质量抽查使用封口机台数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四)
工艺卫生测检情况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五)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日期:
监督管理结果通知单
(一式二联)
注:此通知单一式两联,一份交工厂,一份由商检局(处)自留
出口罐头检验结果汇总表
A:酸败异味B:密封不良C:罐腐蚀污染D:杂质E:品质F:其他
出口罐头口岸查检结果汇总表
A:胖听B:锈(瘪)听C:密封不良D:酸败异味E:品质F:其他
附件2
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把好出口罐头质量关,促进出口罐头质量的提高,维护国家信誉,国家商检部门对每二年举办一次的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的管理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检查评比人员:由评委及评比代表组成。
1.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委员会由十五名评委组成。评委委员的任务是负责领导、组织、开展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工作;对每届的检查评比加以总结;对下届检查评比作出具体布置。评委委员必须是长期从事罐检工作、身体健康,有丰富的罐检工作经验,能秉公办事,有一定的职称的技术专业人员。评委由各商检局推荐,国家商检部门指定。评委应保持相对稳定,但必要时可以进行个别调整,个别调整不宜超过三人。
2.检查评比代表:参加检查评比的代表要求是参加罐检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检验标准,掌握检验技术并能对产品质量做出准确评价的罐检专业人员。
3.评比组的划分
(1)评委组:由评委委员组成(当地无参评品种的评委委员不参加评委组)。
(2)代表组:由当地有参评品种的代表组成。
(3)观察组:由当地无参评品种的代表、评委委员组成。
4.感官评分计算:评委组占总分60%
代表组占总分40%
二、评比样品:
限于当年生产的产品;生产数量较大、创汇较高、生产厂较多的大宗产品;产品质量不稳定、国外销售质量反映强烈的产品。参加检查评比的具体品种由国家局提前一年作出规定并下达通知。
三、抽样要求:
1.对象:凡拟定参加检查评比的样品所涉及的全国所有的出口罐头厂,都必须由各省、市(直辖市)商检局负责。就近交叉抽取商检检验合格的产品,无部颁出口厂代号和卫生注册编号的罐头厂,不参加质量评比。
2.数量:每个厂每个评比品种抽取12罐,三个不同生产日期各抽4罐。
3.封样:抽取样品后要加封商检标识,由抽样人签字封样,并填写抽样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寄送国家局,一份随样寄送,样品及清单应于评比前一个月寄送。
四、检查评比方法:
1.评比项目:感官检验、物理检验、罐体密封检测三项。
2.评比标准:感官评定参照轻工部食品局颁发的《全国罐头质量评比文件汇编》和国家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物理检验标准以合同明确规定的要求,轻工部标准及补充规定为依据。罐体密封检测标准按对加、美出口罐头的检测规定为依据。
3.评比方法:采用“密码编号、小组议论、分类排队、独立思考、各自记分”的方法。
(1)感官质量评分采用分项评分,总分分类。平均分截取小数点下一位为度,以下四舍五入。划类时折成整数。
(2)感官评定由各组按品种汇总得分,汇总时去掉组内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取得组内平均分。评委在综合评定时再根据小组得分,取得该样品的平均分为感官得分,最后按标准划类。
物理、罐体密封项目另设专人检查记录,综合评定时作为划类依据。
(3)凡打上星号的感官项目为限制性的因素,该项目被列为某一类之后,不论其总分多少,均不得列入更高一类。
(4)评委综合评定划类时应考虑以下五个影响因素:
a.杂质:在参评样品中,有二罐样品发现一般杂质,作降类处理,有半数以上样品发现一般杂质或发现有害杂质均作四类产品处理,一类品的参评样品不得发现一般杂质。
b.发现涂料脱落、硫化铁明显污染内容物,硫化斑色泽较深,布满罐壁者,均作四类产品处理。
c.发现固形物平均低于要求和糖水浓度,脂肪含量平均未达到标准要求,或国外合同有明确规定的物理指标,平均达不到要求者,均作四类产品处理。个别罐达不到以上规定的,不能评为一类产品。
d.空罐密封检测二罐,其中一罐发现主要缺陷降类处理,二罐发现主要缺陷或一罐发现严重缺陷均作四类产品处理。
e.发现样品有胖听、漏听作四类产品处理。
五、检查评比的处理:
1.全国通报表扬:该厂评比样品连续三年被列为一、二类产品、厂年度出口罐头合格率连续三年在97%以上,国际市场质量享有良好信誉的出口罐头厂。
2.批评、处罚: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批评、处罚:
(1)对无故不抽样的商检局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2)罐头厂参加检查评比的品种连续三次被列为四类产品,则给予该出口罐头厂吊销出口罐头厂注册证书和编号。
(3)连续参加四次评比中,四类产品占五个以上的出口罐头厂,予以吊销出口罐头厂注册证书和编号。
(4)评比原始记录(包括照片、实物等)应保存两年备查。
(5)对评比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国家局提出申诉意见,由国家局征求半数以上评委意见后,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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