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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所作的阐明。刑法的立法解释分为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明白规定的解释,或者在其他法律中对刑法某一条文的适用作补充的规定,立法者为了防止在法律适用时对条文用语发生歧义,而以专门的条文加以解释。如《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种解释最具有权威性。(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如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规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这是对《刑法》中法定量刑情节所作的补充。但加重处罚到何种程度,并未予以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将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对“加重处罚”作了说明:“不是可以无限制地加重,而是罪加一等,即在法定最高刑以上一格判处。”这种解释也属于立法解释的范畴。(3)由立法机关专门加以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依照《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解释法律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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