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事法制建设大事记
【1949.4.25】 毛泽东、朱德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宣布约法八章,解放军愿和全国人民共同遵守,解放全国人民,保卫中国领土主权的独立和完整,实现全国人民所渴望的真正的统一。
【1949.12.5】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发布《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关于1950年军队参加生产建设的指示》。《指示》说:“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号召全军,除继续作战和服勤务者而外,应当负担一部分生产任务,使我人民解放军不仅是一支国防军,而且是一支生产军,借以协同全国人民克服长期战争所遗留下来的困难,加速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建设”。《指示》又指出,军队的生产运动,必须严格禁止开商店从事商业行为。
【1950.5.23】 签订《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1950年10月19日,人民解放军解放昌都,使西藏上层统治集团迅速分化。1951年4月,西藏地方政府派出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的代表团到达北京,同时以李维汉为首席代表的中央人民政府代表谈判,5月23日签订协议,宣告西藏和平解放。同年10月26日,人民解放军根据协议的规定,进驻西藏。
【1950.7.3】 中央军委、总政治部批准华北军区发布《解放纪念章颁发办法》。
【1950.7.11】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颁发解放纪念章规定》。
【1950.7.28】 中央军委发布《八一建军节鸣礼炮的规定》。《规定》指出“‘八·一’建军节各大城市及部队举行庆祝大会鸣礼炮时,应以周年计算,即由诞生日起每一周年增加一响,今年为23周年即为23响,希即令所属遵照执行。”
【1950.8.30】 中央复员委员会发布《关于军龄计算与复员待遇问题的规定》。
【1950.9.4】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建立各级干部管理部之规定》。
【1950.9.12】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废旧军用汽车处理的规定》。
【1950.9.19】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人武部与中央复员委员会合并的命令》。
【1950.10.5】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调动干部和任免干部的几项规定》。
【1950.10.8】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发布给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命令。
【1950.11.16】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发布《关于目前全军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1950.12.1】 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军队老年优待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凡具有五年以上工作历史。年满45岁以上革命军人,均可享受此暂行办法所规定之优待。其中优待费根据革命工作历史长短分为三等。
【同日】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发布《关于招收青年学生、青年工人参加军事干部学校的联合决定》。《决定》规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所属的空军学校、海军学校及各特种兵学校,均于最近期内,同时在全国各地统一招生,凡年在17岁到25岁,思想纯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二年级以上的文化程度的青年学生,及具有高小文化水平的青年工人,均可报名参加。
【1950.12.4】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气象台站的建制、管理、经费和技术问题的联合决定》。
【1950.12.8】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发布《关于规定各种军事干部学校学员条件的通告》。《通告》规定,军事干部学校学员条件应为:政治纯结、品质优秀、决心为人民、祖国国防建设服务之大,中学生及专门技术人材,年在17岁以上,25岁以下,视觉听觉正常无喑疾,无传染病和不良嗜好,具有初中二年级第1学期以上文化程度或等同学历之男女青年及高小文化程度的青年工人。
【1950.12.11】 毛泽东批准成立化学兵学校。
【1950.12.22】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合发出《关于新旧年关开展拥政爱民和拥军优属运动的指示》。主要内容是,要求在新年春节之际,各级政府在人民群众中进行拥军优属的教育,检查拥军优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部队应对广大指战员进行拥政爱民教育,检查群众纪律和检查学习与执行政府法令的情况,此后,每年都开展这样的活动。
【1950.12】 中国人民志愿军第十九兵团政治部发布《赴朝作战守则》。《守则》分为遵守政策纪律守则、团结守则和优待俘虏守则等3章26条。
【1951.1.12】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俄文翻译人员待遇暂行标准的规定》。
【1951.2.1】 中央军委发出《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通知》。
【同日】 总参谋部奉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的命令,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在全军试行,作为全军进行管理教育,建立良好的内外关系、内务制度,养成优良作风,进行队列训练,维护和巩固纪律,以及实施奖励、处分的依据,这三个条令草案颁布后,经过部队实践,曾多次修改,成为我军现行的《内务条令》、《队列条令》和《纪律条令》的基础。
【1951.2.15】 总干部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干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草案》。
【同日】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任免暂行办法》。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1951.3.10】 军委总政治部发布《关于电影放映及电影制作工作的决定》和《电影发行工作暂行办法》。
【1951.3.20】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关于人民武装经费开支的规定》。
【同日】 志愿军第九兵团发布《战时军法纪律暂行规定(草案)》。
【1951.3.31】 为统一管理犯人劳改工作,适应军队整编的需要,军委总政治部、中央公安部先后联合发出《关于军队中的劳改犯人移交公安部门管理的指示》,和《对交接劳改犯人的补充指示》,决定:除大军区保留可容纳200人左右犯人的劳改机构,以便于进行经常性的工作外,将劳改犯人一律交公安部门管理。
【1951.5.15】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部队企业生产有关几个问题的决定》。
【同日】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统一各特种兵国防工程建筑设计之财务预算的规定》。
【1951.5.17】 总政治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与第十条的规定,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暂行条例(草案)》。
【1951.5.21】 军委总政治部、通信部发布《关于收音机供应与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1951.5.23】 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达成《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1951.5】 志愿军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各兵团设立军法委员会处理间谍的决定》。军法委员会分审讯、执行两个组。审讯组由志愿军保卫、敌工部门与人民军政治安全部派人组成。执行组由志愿军军法处和人民军检察局、裁判所派人组成。委员会之外,另设军事法庭,由朝鲜同志组成。审讯组搞清事实,执行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军法委员会统一意见后,报兵团政治部同意,再报志愿军总部批准,才能处理军事间谍。处决军事间谍的布告,发人民军署名。战争时期,为适应紧张的战争环境,对由志愿军破获逮捕的朝鲜籍特务间谍案件,由朝鲜人民军审判机关派驻志愿军代表参加共同研究,依据朝鲜刑法进行处理。
【1951.6.6】 中央军委、中央财委发布《关于今后修筑军用公路的决定》。
【1951.6.18】 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发布《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暂行规定条例》及《军事系统各级保密委员会组织条例》。
【1951.6.30】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合通知,发布《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取消婚约的暂行规定》。
【1951.7】 军委总政治部、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改进军队与地方之间调查、转送反革命嫌疑分子材料的通知》。通知所举各项规定,自1951年9月1日起实行。
【1951.7.16】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正确使用生产基金的几项规定》。
【1951.8.29】 军委总政治部发出《关于三年以上未获音讯之革命军人配偶查询军人下落问题的通知》。
【1951.8.31】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办理部队行政奖励和处分之业务分工的暂行规定》。
【1951.9.3】 人事部、内务部、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军队复员转业人员领取解放纪念章的几项规定》。
【1951.9.26】 中央军委批准、全军试行《军械统计工作暂行规定》。随后,军委又发布《关于各级军械部门名称问题的规定》。
【1951.10.10】 中央军委、政务院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
【1951.12.10】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处理随军家属的暂行规定》。
【1951.12.18】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干部复员转业批准权限的规定》。
【1951.12.31】 中央军委制定《犯人待遇之规定》,具体内容有两条;一是军籍犯人按机关、部队大灶人员待遇,不论干、战都按战士津贴发给,残废金照发,保健费、老年优待费不发。二是非军籍犯人。只发伙食、水电费。
【1952.1.21】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奖励工作条例(草案)》。《草案》共计9章48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52.1.27】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公安部队供给关系的规定》。
【1952.2.1】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集体转业部队的命令》。同年4月15日,军委、政务院又联合作出《关于集体转业部队的决定》。
【1952.3.9】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处理干部回乡批准权限问题的规定》。
【1952.3.19】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起义和改编与解放军官等级待遇的规定》。
【1952.4.10】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统一、调整、加强机要工作的规定》。
【1952.4.】 总政治部制定《关于部队执行〈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对于贪污分子量刑的指示〉的若干规定》。
【1952.5.11】 总政治部制定了《关于刑事处分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各大军区也从本部实际情况出发,先后制定了一批刑事性规定。如1950年6月30日华东军区第三野战军制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暂行军法条例(草案)》,海军军法处1953年11月制定的《关于军法案件处理与量刑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军第九兵团1951年3月制定的《战时军法纪律暂行规定(草案)》等。
【1952.6.9】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部队领导关系的规定》。
【同日】 军委总政治部、中央公安部发出《关于军事系统在三反中判为刑事处分之贪污犯交接规定》。将军事系统在三反运动中判为刑事处分的贪污犯,除机关管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劳动改造者外,统一划归公安机关执行劳动改造。
【同日】 中央军委直属党委发布了《对贪污分子实行机关管制的暂行办法》。《办法》对贪污分子判处机关管制,在机关群众监督下,并给予工作和学习的机会,使其戴罪立功。凡被管制分子在管制期间应停止其军籍。管制分子改判批准权属于原机关。改判后须公开宣布。不少犯罪分子经军法处教育改造,成为有用于新中国建设事业的新人。
【1952.7.3】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取消技术津贴及补助津贴问题的规定》。同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改变干部部门名称的规定》。
【1952.7.4】 军委总政治部、中央公安部联合发出《对交接劳改犯人的补充指示》。1953年8月,两部又联合发出《为修改军队系统交换劳改犯人的补充指示第三项的通知》。
【1952.7.15】 中央军委、政务院发布《关于县区人民武装干部供给的规定》。
【1952.7.16】 中央军委、中央财委发布《关于加强军事系统货币管理及建立随军银行的决定》。
【1952.7.】 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军队犯人生活待遇的规定》。《规定》规定:1.不论有无军籍的军法犯或政治犯,在逮捕关押期间或判处劳改徒刑后,每人每月发给津贴8分。尚不足以判刑但须剥夺其政治权利集中管训改造的一般反革命分子,在管训期间生活待遇亦同。2.女犯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另发给卫生费,如是女犯生育,还应发给本人生育补助费和对子女的保育费。3.凡判机关管制或由缓刑改为机关管制的贪污犯、军纪犯、政治犯,在管制期间一律按战士供给标准待遇;如系技术人员,可根据其家庭负担情况,按原待遇的50%至70%酌情发给。
【1952.8.18】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转业部队干部管理问题的规定》。
【1952.9.8】 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就关于双方均为现役革命军人的离婚问题应按一般离婚问题处理函复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男女双方均为现役革命军人,其离婚问题,应按一般离婚办理。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现役军人配偶离婚、须征军人同意”的规定。
【1952.9.27】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奖旗规格的暂行规定》。
【1952.10.31】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作出《关于城市郊区人民武装问题的决定》。
【1952.12.11】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本条例自发布日实行。同月12日,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实行普遍民兵制度准备实行义务兵役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示》。《条例》、《指示》的发布下达,对于加强我国国防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立和健全我国民兵法规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1952.12.25】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出《关于逃亡军人归来工作的联合指示》。指示要求:凡于1952年10月1日全军整编与全国回乡转业工作结束后逃亡或逾假不归之军人(包括干部),无论回家或已参加其他机关、团体、部队工作者,均必须一律动员归队,送交原部队,以整饰(饬)军纪而利部队的巩固。在此之前的1951年5月9日,中央军委总政治部与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财政部曾发出《关于逃亡战士归队工作的联合指示》。
【1953.1.19】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各级干部疗养的规定》。
【1953.2.1】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签署命令,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秘密文件保密工作细则》。该《细则》统一于同年3月1日实施。细则共计9章73条。
【1953.2.10】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签署命令,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任免暂行条例》。《条例》自同年4月1日起实施。1951年2月1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任免暂行办法》即行作废。
【1953.2.17】 根据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全军军衔实施委员会”,聂荣臻代总参谋长任主任,参与领导草拟《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具体工作。
【1953.2.20】 中央军委发布《对全军执行编制的几项规定》。
【1953.3.14】 《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暂行业务条例(草案)》公布,并在全国公安部队中施行。
【1953.4.15】 中央军委颁发《关于抚保工作移交的几项规定》。
【1953.4.22】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部、后勤部颁发《关于借物手续与损物赔偿办法的规定》。《规定》指出:由于朝鲜人民遭受战争破坏严重,部队作战所需的物品尽量不向朝鲜人民借或少借。非借不可的,必须经物主同意并发给借物证。损坏或遗失,应予以赔偿。
【同日】 中央军委、政务院颁发《占用民地的处理办法》。
【1953.4】 总政治部颁发《关于部队报纸、刊物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试行办法》和《关于部队报纸、刊物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
【1953.5.11】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选拔、派遣和管理军事留学生的具体规定》。
【1953.5.15】 中央军委颁发《关于新疆与转业部队番号规定》。
【1953.5.19】 中央军委、政务院发布《关于规定民兵任务解决民兵误工问题的几项规定》。
【1953.5】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各大军区军械部行政、党政、干部等工作分工的规定》
【1953.6.10】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事训练和军校管理部门的建制规定》。
【1953.6.30】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
【1953.7.1】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人家属来队及来队后的招待和处理问题的规定》。
【同日】 军委总政治部发布《部队文化速成中小学校实施办法(草案)》。1953年5月25日颁发的原办法草案予以废止。
【1953.7.】 中央军委及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八·一”建军节的规定》。规定确定:八月一日全军休假一日,悬挂国旗志庆。今后除特殊情况外,拟隔十年的“八·一”举行一次大规模纪念会。我驻外武官,可于建军节日,举行招待会。
【1953.8.30】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发布《关于精神病员及麻风病号处理办法》。
【1953.11.27】 中央军委发布《全国禁止外国人游览区域的规定》。
【1954.1.2】 总政治部、内务部发布《关于办理革命军人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其中规定:双方均为现役革命军人到当地政府申请登记结婚者,须持有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结婚证件及介绍函件;经取得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信,或在准假证上证明系回家结婚,当地政府始予登记。
【1954.1.】 中央军委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统一管理全军军事审判工作。同年2月28日,中央军委毛泽东主席任命陈奇涵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庭长,着手筹建军事法庭。1955年1月中央军委决定陈奇涵改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
【1954.3.5】 中央军委、政务院发布《关于逃亡战士处理的临时办法》。
【1954.3.13】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财务部门主要工作的规定》。
【1954.3.25】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编制批准颁布手续的规定》。
【1954.3.】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队干部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1954.4.9】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秦皇岛市北戴河军事禁区暂行管理办法》。
【1954.4.15】 中共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
【1954.4.】 军委总政治部总干部部发布《关于处理逃亡人员的补充规定》。
【1954.5.】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发出《关于部队参加植树造林的指示》。指示还对全军有计划地参加驻地附近的林业建设工作,作了具体的规定。
【1954.6.9】 军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国旗、军旗的颁发分工问题》。
【1954.6.23】 中央军委发布全国省以下各级兵役机构的编配方案。其编制:省兵役局设办公室及动员、征集、统计、复员、民兵、兵役机关工作等6个科,军分区可不设兵役机构。县、市兵役局按特、甲、乙、丙等县和二、三、四、五、六等市分设动员、征集、统计、预备役军官、民兵等5个科;丁等县和七八等市可设兵役,民兵两科或不设科。
【1954.6】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任免条例》。
【1954.7.6】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对于转为家属的妇女处理上几个问题的规定》。
【1954.7.15】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市、县兵役局营房营具的决定》。
【1954.7.26】 中央军委发出《关于保卫领海主权及护航注意事项的指示》。
【1954.7.31】 中央军委、政务院发布《关于交接政治保卫队的几项规定》。
【1954.7】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队干部住宅标准的规定(草案)》。
【1954.8.1】 总干部部发布《步兵学校干部部工作职责》。同年9月1日发布了《国防军军、师干部部和团干部处工作职责》。
【1954.8.8】 中央军委、政务院发布《抗美援朝无军籍工资制人员病、伤、残、亡优抚暂行办法并就此发出通知》。
【1954.8.25】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发出《关于公安部队军事训练几个问题的规定》。
【1954.8.】 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下发《关于制止某些高级干部腐化堕落违法乱纪行为的指示》。
【1954.9.1】 中央军委发布《对高级知识分子和技术人员参军、评级、待遇问题的规定》。
【1954.9.4】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处理随军的干部家属配偶和婚后来队的干部配偶的规定》。
【同日】 中央军委、政务院发布《关于我军中朝鲜籍人员申请返国的处理办法》。
【1954.10.9】 军委办公厅通知,经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统率机关原冠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现改为冠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等。
【1954.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改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陈奇涵任院长。1955年8月21日,国防部命令各军区、军、师军法处改名为军事法院,从而,全军由四级军事法院组成了统一的军事审判机构体系。
【1954.11.12】 军委总政治部、中央公安部制定《关于期满犯人处理规定》,对期满犯人的安置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1954.11.18】 总政治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军事刑法》(初稿)。
【1954.11.19】 经国务院决定,国防部长彭德怀签署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和附件。自195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共分总则、薪金的组成、薪金和津贴费标准、福利,共4章20条。军官实行薪金制是解放军供给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有利于军队建设。
【1954.11.23】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财政管理方面几个问题的决定》。
【1954.12.18】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收缴民兵枪支问题的补充规定》。
【1954.12.22】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部发出《关于实行义务兵役制、薪金制、军衔制和颁发勋章奖章的工作指示》。指示要求:在全军范围内做好解释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几百万人复员工作,做好与军官服役条例有关人员的处理工作,做好评级定衔的工作,做好与实行薪金制有关的各项工作。
【1954.12.22】 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实行义务兵役制、薪金制、军衔制和颁发勋章奖章的工作指示》。1955年4月,又颁发了《关于勋章、奖章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1956年8月,总参谋部、总干部部又联合下发《关于转送转业复员军人勋章奖章问题的通知》。
【1954.12.31】 国防部长彭德怀命令: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工作条例(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预算制度(草案)》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预算科目(草案)》。这些条例制度贯彻了“统一管理,按级负责”的财政原则,对于加强全军财政工作的组织性和计划性,进一步搞好财政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1955.1.6】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处理和安置尚在军队的牺牲、病故干部家属的规定》。同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发给部队转业干部补助金的规定》。同日,国防部发布《关于处理属于军队领导的军事工厂中的军事干部的规定》。
【1955.1.7】 中央军委发出《关于进行征集新兵的指示》。《指示》要求地方和军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兵役法草案试行义务兵役制度,征集80万新兵入伍,顶替在部队服务多年而要退伍的一批老战士。
【1955.1.23】 中央军委作出《关于评定军衔的指示》。《指示》就实行军衔制度的意义与目的,授予军衔的步骤范围,评定军衔的标准,授予军衔的批准权限等8个问题作出具体要求。
【同日】 中央军委作出《关于颁发勋章工作的指示》。《指示》对颁发勋章奖章的意义目的,授予勋章、奖章的标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1955.2.8】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共分7章54条。《条例》规定了军官的来源和条件,规定了我军军官按兵役义务,分为现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按业务性质分为指挥、政治、技术、军需、军医、兽医、军法、行政等8类军官;规定了军衔制度,把军官的军衔定为4等14级。国防部还下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编制军衔》的命令和简表,规定军官编制的军衔为一职一衔或一职两衔。
【1955.2.11】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关于现役军官婚姻问题的规定》。根据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军官实行薪金的情况,决定放宽对1950年所作的现役军官结婚的限制。
【1955.2.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
【1955.3.1】 国防部发布《全国武器弹药器材大检查实施办法》。
【195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发布《关于授予英雄称号的规定》。《规定》明确:各兵种、军种、部队今后一律不得自行批准授予英雄。如对建有卓越功绩的人员,需授予英雄称号时,必须由各级党委讨论审查后上报国防部,再由国防部报请国务院转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主席授予,望全军遵照执行。
【1955.5.】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转发南京军区司令部、政治部1955年5月4日《关于处理逃亡新兵的规定》。
【1955.7.2】 国防部发布《对现役派遣军官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
【1955.7.】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对敌空军起义人员奖金标准的规定》。《规定》指出,对国民党空军起义人员给予奖励,在政治上对他们是一种鼓励;另一方面能够解决起义人员某些实际困难,减少他们起义的顾虑。规定的奖金标准是:驾驶喷气式起义者,奖人民币20,000元;驾驶螺旋桨战斗机和轰炸机起义者,每人奖人民币10,000元;驾驶教练机起义者,每人奖人民币8,000元。
【1955.7.30】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
【1955.8.31】 国防部发出《关于全军各级军法处改称为军事法院的通知》。
【1955.8.】 解放军军事法院拟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刑罚暂行条例(草案)》,是把开除军籍作为刑种之一加以规定的。该草案第五条规定:“军人犯罪适用以下刑罚:(1)剥夺军衔;(2)开除军籍;(3)剥夺政治权利全部或一部;(4)没收财产的全部或一部;(5)有期徒刑;(6)无期徒刑;(7)死刑。”并且明确规定,开除军籍为从刑,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与其他刑罚合并使用或作为补充主刑不足的刑罚。此后,直到1979年以前,开除军籍一直是作为刑种之一适用的。
【1955.9.3】 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审查干部工作中对几种人员处理原则的规定》。对于划分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恶霸、惯匪和匪首、血债分子、叛变分子、自首分子、托匪分子、阶级异己分子、政治骗子、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开始后参加解放军工作的旧军官、有复杂社会关系的人员、政治嫌疑分子的原则,以及根据问题性质与情节轻重及本人忠诚坦白程度与一贯表现分别处理的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
【1955.9.8】 国防部发布《关于兵役机关公开悬挂机关称号牌子问题的规定》。
【1955.10.26】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军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武官工作规定》。1979年总参谋部颁发了《驻外使馆武官工作条例》后,该《规定》即行作废。
【1955.10.】 总政治部、总干部部发布《关于军官军龄计算办法的规定》。该规定对参加我军人员的军龄计算、对兼任军队职务和派往军队在外担任军事性质的工作或学习的我军人员军龄计算、对脱队人员的军龄计算、对被俘人员的军龄计算、对受刑事处分人员的军龄计算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55.10.】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干部部发出《关于军官领取军龄补助金的军龄计算办法》的通知。通知对现役军官和兼任军队职务的人员、对脱离、被俘或受刑事处分的军官的军龄计算,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凡军人犯法已经判处徒刑者,其服刑的期间,不能计算军龄;在服刑包括机关管制,期间因表现好,由军法部门决定提前解刑者,只扣除其服刑期间的军龄。
【1955.10.】 中央军委第五十一次会议讨论解放军军事法院送审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军事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刑罚暂行条例》,决定“修改后需经军委通过,报中央批准,然后按立法程序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颁布实行。”
【同日】 公安军司令部发布《边防警卫条例》。
【1955.12.27】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总后勤部、总财务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服务社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本办法自1956年2月份起实行。
【1955.12.】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关于统一政治干部提拔顺序的规定》。
【1956.1.24】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方勤务部发出《关于军事系统各类人员粮食定量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军事系统各类人员粮食定量的原则标准是:军官定量低于士兵;军官家属以市镇一般居民的定量为基准;在军官中,服务于机关的军官定量低于服务于部队的军官,高级军官又低于下级军官。军队职工的定量也按照不同的职务加以区分。《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军事系统各类人员粮食定量暂行规定》业经国务院批准,并于1956年1月起执行。
【1956.2.1】 总政治部、总干部部联合发出《关于军法干部划归政治机关管理的通知》。
【1956.2.2】 中央军委办公厅通知:解放军各级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的干部,统一由各级政治部的干部部门管理。
【1956.2.25】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建立各级军事检察院机构的规定》。
【1956.2.】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布《关于新兵入营后的工作和入伍宣誓的规定》。
【1956.4.3】 国防部发布《汽车载运人员暂行规定》。
【1956.5.7】 国防部发出《关于继续留队服役的志愿兵给予补助津贴的规定》。
【1956.5.8】 经国务院批准,国防部发布《关于派遣现役军官的几项规定》。
【1956.6.9~19】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以袁光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在沈阳开庭。本案的8名被告人是:前日本陆军第117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第59师团中将师团长藤田茂;第59师团第53旅团少将旅团长上坂胜:第39师团中将师团长佐佐真之助;第59师团第54旅团少将旅团长兼济南防卫司令官长岛勤;第137师第375联队大佐联队长船木健次郎;第39师团第232联队本部中尉俘虏监督军官兼情报宣抚主任鹈野晋太郎;前日本关东军第731部队第162支队少佐支队长木神原秀夫。法庭在被告人陈述后,宣布休庭进行评议。在6月19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精神判决如下:判处铃木启久有期徒刑20年,藤田茂、上坂胜有期徒刑18年,佐佐真之助、长岛勤有期徒刑各16年,船木健次郎有期徒刑15年,鹈野晋太郎、木神原秀夫有期徒刑各13年。刑期至判决之日起算,判决前关押的月数,以一日抵纯刑一日。
【1956.7.30】 国防部发布《关于志愿兵的津贴补助问题的补充规定》。
【1956.8.2~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召开了全国各大单位检察长座谈会,认真学习了《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思想认识上明确了军事检察院是国家设在军队中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并明确了其职责权限。
【1956.8.13】 国防部发布《关于义务兵津贴费问题的补充规定》。此规定自1956年8月1日开始执行。
【1956.9.29】 国防部、财政部、卫生部发布《关于兵役登记、征集费财务管理办法》。本办法下达后,过去有关规定即行作废。
【1956.10.26】 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军人俱乐部(师以上机关军人俱乐部)各种活动收费及财务制度的通知》。
【1956.10.】 国防部发出《关于现役军官被开除军籍或已逃亡自杀等应及时通知政府的通知》。
【1956.11.23】 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回族士兵的宗教活动问题的通知》。《通知》对如何尊重部队内部回族士兵的生活习惯和如何对待他们的宗教活动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答复。
【1956.12.6】 中央军委第92次会议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克林关于将解放军军事法院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的建议。同意将解放军军事法院改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但对内的工作职责仍旧不变,组织领导、工作关系归总政治部。军事审判庭的领导配备,同意由钟汉华任庭长,袁光任副庭长。
【1956.12.14】 国防部发布《关于降低高级干部薪金的规定》。本规定自1957年1月份起执行。
【1957.2.3】 国防部发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
【1957.3.8】 全军军检、军法工作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董必武院长到会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军队司法工作,“是军队工作的组成部分,有助于军队纪律的巩固,没有它,军队的建设就是不完备的。”“过去在军队中没有单独设立惩罚机关,现在部队正规化了,如果不按照法制的要求单独建立惩罚机关就不行了。因此,部队里要设置军事法院,它的作用在于巩固人民解放军。”
【1957.4.1】 公安部、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处理犯罪军人刑满释放后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同年11月2日,总政治部对有关单位提出的执行该规定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又作了批复。
【1957.4.5】 国防部发布《关于处理干部转业问题的几项规定》。本规定自1957年5月1日起实行。
【同日】 国防部发布《关于复员转业人员物资供应上几个问题的规定》。
【1957.4.17】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和后勤部联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汽车拖拉机管理条例》(草案)。
【1957.4.25】 国防部发布《关于处理干部转业问题的几项规定》。
【1957.5.20】 国防部发布《关于被判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薪金待遇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对于被判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军人,在法院宣判后,仍需留在部队、机关、学校继续服务的,应按军队任免条例,由有权任免的行政首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降低其衔级,然后分配其一定的工作职务(但不宜担任主管或机要性的任务);并按其宣告缓刑后所确定的级别、职务,发给薪金。
【1957.6.17】 总政治部发出了《关于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在军队内部受政治部领导的通知》,《通知》指出:“经军委扩大会议确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除受国家法院、检察院领导外,在军队内部归政治部领导。”
【1957.7.1】 国防部发布《关于招收护士学员有关事项的规定》。
【1957.7.25】 国防部发布《关于义务兵退役时携带物资的规定》。
【1957.8.1】 国防部发布命令,实施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1957.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批复:同意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的番号改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1957.8.15】 中央军委第一百二十次会议讨论,同意印发《处理犯罪军人军衔的暂行规定(草案)》,全军试行。同年8月23日总政治部就试行《处理犯罪军人军衔的暂行规定(草案)》下发通知。
【1957.9.12】 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的规定》。《规定》拟定了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七条,要求依照执行。
【1957.10.】 军事审判庭召开全军第一次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交流建立司法行政工作以来的经验,明确今后司法工作任务。
【1957.10.14】 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管训队工作细则(草案)》,规定管训队实行以劳动改造与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贯彻国家的劳改政策,对犯罪者实施严格管制,通过劳役和军事、政治教育,把他们改造成为能够继续服兵役的革命军人。
【1957.19】 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在《对今后军队管教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提出,在对犯人实施改造的过程中,应贯彻国家劳改政策,严格禁止侮辱、虐待和打骂犯人的现象。因捆绑或使用戒具使犯人伤亡残废者,应根据情节作严肃处理。
【1957.11.1】 国防部发出《关于志愿兵继续留队服役的待遇规定》。
【1957.11.20】 国防部发出《关于执行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草案)的通知》。《通知》中规定,1953年5月1日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条令(草案)》即废。
【1957.11.】 中央军委任命李贞(女)少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
【1957.12.18】 空军要全力以赴务歼入侵之敌,这是毛泽东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陈赓1957年12月9日关于台湾飞机侵入大陆情况和加强内地防空作战部署的批语原文是:“非常必要。请你督促空军全力以赴务歼入侵之敌。请考虑我空军1958年进入福建的问题。”
【1958.1.4】 国防部发布《关于调整义务兵津贴费标准的规定》。本规定自1958年1月起执行,以前规定的义务兵基本津贴费标准即行作废。
【1958.1.12】 国防部发布《义务兵退伍的规定》。1958年是义务兵退伍的第一年,为做好以后的退伍工作,国防部发布本规定。《规定》中对于处理超期服役问题,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劳动生产教育问题,发给退伍优侍金、路费和其他物品问题,部队组织欢送、护送和原籍的县(市)组织欢迎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说明。
【1958.2.3】 国防部发布《关于海岸部队义务兵中途退伍优待金计发问题的规定》。
【1958.2.15】 国防部发布《关于义务兵超期服役等待遇规定》。本规定自1958年3月1日起执行。
【1958.2.16】 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教育奖励金规定》。
【1958.2.29】 国防部发布《关于继续留队服役的志愿兵的待遇规定的补充规定》。
【1958.3.1】 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各级军事检察院的普通刑事案件的侦察交由各级保卫部门受理问题的通知》。
【1958.3.10】 国务院发布《军官宿舍、用具分配标准及收费办法》、《非编职工、家属保姆在军队中门诊住院医疗收费规定》。《军官回家探望爱人时补助车船费的规定》、《因私用车收费暂行办法》。《关于军队中的工薪制职员入校学习的待遇规定》等。均自1958年4月1日起执行。
【1958.3.11】 国防部发布《关于军官复员补发家属还乡时的路费及志愿兵学员利用假期探家的路费规定》。
【同日】 国防部发出《关于简化剥夺尉官军衔手续的通知》。
【1958.3.17】 国防部发布《对转业到国营农场的人员的经费、物资供应规定》。
【1958.3.27】 国防部发布《关于职员退职还乡生产的待遇问题的规定》。此规定从1957年11月1日起施行。
【1958.3.】 国防部发布《军官宿舍收费标准及办法》。
【1958.5.22】 总政治部发布《关于电影机器修理站工作的几项规定》。规定对修理站的名称、编制、领导关系、资金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58.8.27】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关于放映电影、组织演出晚会售票收入及处理办法》。对放映电影收费范围与标准、文艺演出晚会的票价及收费留用、上交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58.9.7】 总干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发布《关于由国家供养的军队干部执行〈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1958.10.13】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国防科技保密办法的规定》。
【1959.1.14】 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在干部中普及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指示》。
【1959.2.2】 总政治部发出了《关于保卫、军检、军法三个部门工作关系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凡属同反革命、坏分子作斗争以及在预防犯罪和保证部队安全等共同性的工作任务上,三个部门可以共同地进行工作,统一计划,检查和总结。三个部门应靠近办公,一些可以合并的机构和共同的设备,应合并共用。为了协作方便,在各级政治部领导下,成立保卫、军检、军法三个小组,讨论有关各项工作的统一协同问题。
【1959.3.16】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免发军内兼职教员酬劳金的规定》。《规定》决定:部队、机关和学校,在军事、政治、文化及科学技术等一切教育中,凡聘请军内人员兼课,无论兼课者是军官士兵或工资制售货员,也无论担任何种职务,均一律不给酬劳金。但为了鼓励兼课人员的积极性,可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给予精神鼓励。以上规定自1959年4月1日起执行。
【1959.5.9】 总政治部发布《关于整顿部队报纸刊物的规定》。
【1959.8.3】 总政治部发布《对某些人员请假出国探亲的几项规定》。
【1959.10.21】 国防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印章规定》。该《规定》指出,新印章一律于1960年6月1日启用。总参谋部1951年6月1日发布《暂行印信条例》即同时废止。
【1959.10.31】 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安排一部分军队老干部在中央和地方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规定》。
【1959.11.6】 内务部、总政治部发出《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同日】 内务部、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被判刑后待遇问题的规定》。规定退休军队干部因违反法纪被判徒刑时,在服刑期间应该收回其退休证件,停发其退休生活费。服刑期满释放后,可以恢复其原来权利,但是服刑期间停发的退休生活费不予补发,如果犯有严重罪行,经判处徒刑的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取消其退休军队干部的资格,没收其退休证件,并由法院负责通知发放退休生活费的单位停发其退休生活费。
【1959.12.31】 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发布《关于高级干部在军队离职休养的待遇和管理问题的规定》。
【1960.5.10】 中央军委批准发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职务任免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所颁发的有关任免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均按本办法执行。
【1960.5.30】 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加强理论工作和理论教育的指示》。同日,总政治部还发出《关于开展科学普及教育工作的决定》。
【1960.5】 总政治部根据中共中央5月15日关于在农村中开展“三反”运动的指示,对部队在整风运动中揭发的贪污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并发布了《关于处理贪污问题的规定》。
【1960.6.16】 国防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职务编制军衔》。
【1960.6.24】 总政治部发布《关于禁止收听敌人广播的规定》。1962年4月27日总政治部又重新下发了《关于严禁收听敌人广播的通知》。
【1960.6.30】 国防部发布《关于军官下连当兵待遇的规定》。
【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发出《关于试行新订与修订的九种标准制度的通知》。决定将《关于军官、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规定》、《关于军官、士兵和在编职工探家车船费的规定》、《关于职工工资补助问题的规定》、《关于义务兵退伍优待金的规定》、《关于军官下连当兵待遇的规定》、《关于副排长及服役六年以及义务兵的供给标准》、《关于预算外经费管理制度》、《关于给养标准的修订部分》、《关于被装标准的修订部分》第九项公布全军试行,并于1960年7月1日起统一执行,以前颁发之相应规定届时自行作废。
【1960.9.2】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西南地区边防工作的规定》。
【1960.10.8】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特种技术部队和科学技术研究机关的领导关系的补充规定》。
【1960.11.2】 总政治部发布《关于文化教育工作的几项规定》。
【1960.11.8】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后勤部发布《关于整顿高级干部特需供应的几项补充规定》。
【1961.3.10】 总政治部、公安部发布《关于驻国防工业工厂军代表室保卫、保密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
【1961.3.15】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从义务兵中提升的干部的军龄计算办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在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军的军人,无论志愿兵或义务兵,在其被提升为排级以上干部后,其领取军龄补助金的军龄均从其参军入伍之日起计算。
【1961.3.16】 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布《全国照像器材管理暂行规定》。
【1961.4.27】 总政治部批转总政保卫部的《对肃反(清理)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并望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具体执行。
【1961.5.1】 中央军委颁布《合成军队战斗条令概则》和《步兵战斗条令》,于当天在全军执行。《合成军队师战斗条令》和《合成军队团营战斗条令》于1963年5月向全军发布。
【1961.6.15】 国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民兵事业费的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1961.6.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长林彪签署命令,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管理教育工作条例》。《条例》共计7章36条。
【1961.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发布《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和学员的待遇规定》。本规定自1961年10月1日起试行。
【同日】 国防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士、兵超期服现役暂行规定》。
【1961.11.17】 中共中央批准,总政治部发布《中国共产党连队支部工作条例》。
【同日】 总政治部发出《关于执行中央改造右派分子工作指示的通知》。
【1961.11.21】 总政治部发布《关于部队文工团工作的几项规定》和《关于部队体工队工作的几项规定》。
【1961.11.25】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暂行条例》。即日起,原各部门颁发的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一律作废。《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61.12.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颁发〈民兵工作条例〉和各级民兵工作组改为人民武装委员会的通知》。
【1962.1.5】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颁发和验收条令、教令、教程、教材的几项规定》。
【1962.2.19】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布《关于进入国防尖端科学技术部门人员政治条件和审批手续的规定》。
【1962.2】 国防部发布《关于非军事系统各单位申请购置军事装备、器材的规定》。
【1962.5.16】 国防部、公安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关于民兵武器管理范围的规定》。
【1962.5.24】 国防部发布《各大军区机关基本组织体制编制系统表》。将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从保卫部门分出、重新单独列编,由政治部主任、副主任直接领导。
【同日】 中央军委发布《军委、各兵种和军区对军区特种兵领导关系的规定》。
【1962.8.6】 总政治部根据军委编制装备会议关于公勤人员及车辆编制标准的规定,对军委1959年12月31日批转的《总政治部关于高级干部在军队离职休养的待遇和管理问题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并于同日发布全军执行。
【1962.9.3】 总政治部刘志坚副主任在总政保、检、法三个部门全体干部会议上,传达总政党委关于三个部门分署办公的决定。即日起,军事审判庭、军事检察院与总政治部保卫部正式分署办公。此后,军队的保、检、法三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开始恢复。
【1962.9.18】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布《关于逾假不归战士的处理问题的规定》。对于逾假不归的战士提出处理原则:派人或函告当地县、市人委动员其归队;对因家庭缺乏劳动力和其他特殊困难,确实不易动员归队的,由县、市武装部告部队,可予退伍并发给退伍证,但不发任何费用;经动员仍坚持不归队者,由县、市人民武装部收缴其军衔、领章、帽徽和其他的证件。并通知部队除名,通知人民公社取消其军属待遇。
【1962.10.11】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外出人员携带武器问题规定》。《规定》要求:凡外出探亲访友、游览参观、治病疗养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武器,以防丢失、被窃;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武器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切实做到武器不离身。
【1962.10.21】 国务院总理批准,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军官复员时发给复员费和物资补助的规定》。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962.10.29】 总政治部发布《关于牺牲病故军官家属抚恤安置暂行办法》。
【1962.12.3】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离职休养干部服务人员的编制问题的规定》。
【1962.12.11】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防部拟制的《民兵工作条例》发布全国民兵组织施行。本条例共计7章30条。
【1963.8.】 国防部发布《关于军队院校外国留学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963.8.27】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军官复员发给安家补助费的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63.9.2】 总政治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总政治部要求全军各部队在执行战斗任务的时候,即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杀敌立功运动。
【1963.9.17】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被捕人犯释放后,其在押期间的薪金、津贴、工资发放的规定》。
【1963.10.12】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军以《条例》为保密工作的依据,坚决贯彻执行。
【1963.10.17】 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妥善处理部队驻地附近群众看电影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在不影响部队保密、安全和地方放映工作的原则下,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组织和邀请驻地附近群众与部队一起看电影。
【1963.11.15】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队工厂编内、编外职工管理和军官转业规定》。《规定》指出:今后在编制之内的军队工厂职工由各级司令部门管理,不在编制之内的外编职工归各级后勤部门管理。工厂现有的军官应一律转业为企业干部,转为预备役,不保留现役军官军衔。
【1963.12.26】 国防部、财政部发布《民兵军事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1964.1.5】 国防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训练弹药管理的规定》。
【1964.3.1】 国防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装备弹药管理规定》。
【1964.3.25】 总政治部正式发布《关于部队农副业生产政策纪律的若干规定》。《规定》共计16条。对部队农副业生产的政策纪律作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草稿)系总政治部1963年10月8日颁发部队试行的。
【1964.3.31】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布《关于外国留学生看文件等问题的规定》。此规定是根据国防部1963年8月14日颁发的《关于军队院校外国留学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的补充规定。
【1964.12.20】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出《关于各级政治机关编制调整问题的通知》,决定恢复陆军的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
【1965.1.31】 经总政治部常委第一百五十二次会议讨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将《关于几类案件定罪处刑的意见(草案)》下发全军各军事法院作为判案中参考。其中“几类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国、投敌、特务、间谍,反革命集团、反革命宣传,其他反革命);二、行凶杀人案件;三、奸淫案件(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猥亵幼女、幼童,玩弄女性,通奸,劝奸);四、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五、盗窃武器案件;六、过失案件。《关于几类案件定罪处刑的意见(草案)》,成为当时各级军事法院处理案件的主要依据。
【1965.2.11】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改革军官薪金制度的决定》。决定:废除现行的军官薪金制度,取消军龄补助金;将军官现行级别改定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改革薪金制度,降低薪金标准;从1965年6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工资标准,按新定的级别发薪。1965年5月18日中央军委又下发了《关于修改军队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将修改后的工资标准列表公布,于1965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同日】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改革军官薪金制度的决定》。决定全军军官从1965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工资标准,按新定级别发薪。
【1965.3.25】 国防科委发布《核武器试验成果管理使用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65.4.5】 国防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运输部门军事代表试行条例》。
【1965.4.7】 国务院批准,总参谋部、内务部发出《军用饮食供应部、供水站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1965.4.26】 中央军委作出《关于在编职员改为现役军人的决定》。
【1965.5.19】 总政治部发布《关于稿酬问题的几项规定》。《规定》对全军报纸、刊物的稿酬作出了规定:全军报纸、刊物,采用各单位负责同志和领导机关写的工作总结、考察报告和代写的言论,一律不付稿酬;《解放军报》和总部各种刊物采用部队一般作者(非专职的)稿件,可发给稿酬。稿酬金额主要按篇计算,对长篇文学作品和理论著作可适当照顾字数。按篇计算,每篇最高不超过20元,按字数计算,每千字最高不超过5元。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军区、军种、兵种报纸对部队干部战士的来稿一律不发稿费。对积极为党报写稿的单位和个人,定期给予精神上的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1965.5.20】 经军委第二百四十三次办公会议批准,总后勤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差旅费的规定》。本规定自196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965.5.22】 中共中央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同意将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恢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1965.5.29】 总政治部向全军军以上单位发出通知“经中央军委批准,恢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组织。自1965年6月1日起启用新的印章。”
【1965.5.30】 经中央批准国防部发出《关于军人间和军队上下级间称呼问题的通知》。
【1965.5.】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议,中央军委批准取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的名称。
【1965.6.1】 国务院批转粮食部、总后勤部修订的《军用战备粮油,马草管理暂行办法》。
【1965.6.22】 国防部发布《关于我军参加外事活动着装的规定》。
【1965.6.28】 总政治部发布《关于禁止军队干部在为亲属办理丧事时举行封建迷信仪式的规定》。
【1965.7.12】 国防部发布《关于战士请假探亲等问题的规定》。
【1965.7.30】 中央军委第二百五十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总政治部关于取消军衔减薪定级后干部待遇的各种批准权限的几项规定。
【1965.8.23】 国防部发出《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管理条例〉的通知》。
【1965.9.8】 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出国军事专家生活待遇标准》。
【1965.10.18】 经军委办公会议第二百五十四次会议批准,总政治部发布《民兵参战立功奖励暂行办法(草案)》试行。
【1965.12.29】 国防部发布《关于改革战士、学员津贴标准的决定》。
【1966.1.28】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文化大革命中机要工作的规定》。
【1966.3.9】 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归国华侨青年参军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66.10.30】 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委《关于加强核试验保密工作的方案》,并将此方案印发给各军区,各军种、兵种、院校、各总部试行。
【1966.11.28】 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发布《关于文化大革命中机要保密工作的规定》。
【1966.12.】 全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两个部门被撤销,保、检、法三家关系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
【1967.1.26】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民用航空系统由军队接管的命令》。
【1967.2.11】 中央军委发布《中共中央军委关于军以上领导机关文化大革命的几项规定》。
【1967.2.16】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队夺权范围的规定》。
【1967.3.19】 中央军委发出《关于集中力量执行支左、支农、支工、军管、军训任务的决定》。从此,全军先后有292万名干部战士参加“三支两军”。这在当时混乱情况下是必要的,对稳定局势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后果。
【1967.6.2】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民兵武器管理的规定》。
【1967.6.6】 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副师职干部任免问题的规定》。
【1968.5.19】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挑选飞行学员政治条件的规定》。
【1968.8.2】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查阅军委管理的干部档案的规定》。
【1969.6.5】 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关于军队担负地方厂矿企业仓库的警卫问题的通知》。
【1969.7.30】 国防部发出《应征青年体格条件的通知》。
【1969.8.21】 中央军委作出《关于加强我军组织纪律性的指示》。
【1969.11.15】 中央军委作出《关于城市改设警备区的问题的决定》。
【1969.12.2】 中央军委办事组发布《关于严格控制编制合理使用兵员问题的规定》。
【1969.12.16】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领导关系的规定》。
【1969.12.22】 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出《关于在解放军农场锻炼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的通知》。
【1970.2.12】 中央军委办事组发布《关于统一地方部队番号问题的规定》。
【1970.2.27】 中央军委发布《全军战备等级试行规定》。
【1970.10.18】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通信保密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总参谋部1962年8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通信保密规则》即行作废。
【1971.7.26】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全国无线电委员会发布《关于通信保密设备研制、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1971.12.7】 国防部重新发布《应征青年体格条件》。国防部1969年7月30日发布《应征青年体格条件》即行销毁。
【1971.12.15】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我党政军领导同志参加外交活动着装问题的规定》。
【1972.5.】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副师职以下干部任免权限的规定》。
【1972.11.23】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查阅军委管理的正师职以上干部档案的规定》。
【1973.1.15】 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出《关于公安消防队伍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
【1973.3.24】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培训外军学员工作的若干规定》。
【1973.5.30】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保护海底电缆规定》。
【1973.6.21】 中央军委发布《对侵入我国领空的外国飞机和窜入大陆、沿海岛屿上空的蒋帮飞机的暂行处理办法》。
【1973.7.2】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超期服役战士待遇的几项规定》。本规定自1973年7月1日起执行。
【1973.8.18】 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出《关于组织民兵守护铁路、桥梁、隧道问题的通知》。
【1973.9.10】 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出《关于成立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的通知》。
【1973.10.4】 总参谋部发布《关于保证国际民航班机飞行安全的规定》。
【1973.10.14】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改变邮电系统小型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根据1973年3月中央批准的关于调整邮电体制问题的精神,对邮电系统小型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和党政战备无线电通信问题,重新作出了规定。
【1973.11.13】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密息情报的保密规定》。
【1973.11.19】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外国飞机临时入出境和过境飞行的处理办法》。
【1973.11.27】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外国飞机临时入出境和过境的处理办法》。
【1973.12.5】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解决当前地面炮射靶场与国内飞行矛盾的规定》。
【同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出《关于颁发〈接受和处理外国赠送礼品的规定〉的通知》。
【1974.1.8】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使用民航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
【1974.5.1】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调整国防工业管理体制的决定》。
【1974.6.20】 总政治部发出《关于禁止私自放映封存影片的通知》。
【1974.10.24】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试行《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建工程兵领导关系的几项暂行规定》。
【1974.12.16】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中苏、中蒙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政策的规定》。
【1974.12.17】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连、排、班、组、战士)》。
【1975.1.16】 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中印、中锡边境边防工作若干政策的规定》。
【1975.1.20】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边境地区安全保卫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75.3.14】 中央军委重新发布《部队调动批准权限的规定》。
【1975.3.14】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使用运输飞机的规定》。
【1975.4.4】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军队涉外通信问题的规定》。
【1975.6.10】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国防尖端武器定型工作条例(试行)》。
【1975.6.18】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通知,将《军工产品定型项目审批权限和各定型委员会工作分工暂行规定》发布试行。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者,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75.6.23】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中缅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
【1975.7.20】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中尼、中巴、中阿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
【1975.7.21】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中越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和《中老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并就此发出通知。
【1975.8.13】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
【1975.8.23】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组织编制审批权限的规定》。
【1975.9.3】 总参谋总、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武器弹药管理严防反坏分子盗窃破坏的通知》。
【1975.9.30】 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干部实行隔离审查、离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975.10.5】 国防部发布《应征青年体格条件》。自本《条件》发布之日起,以前发布的《应征青年体格条件》即行作废。
【1975.10.29】 中央军委发布《首长、机关公勤人员和车辆编制计算标准》。
【1975.10.29】 中央军委发布《团以上各级副职干部和首长秘书编制标准》。
【1975.11.1】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工产品交接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75.11.3】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取消驻厂军事代表制度、颁发军工产品交接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75.11.15】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专机使用管理和安全保障的规定》、《规定》对专机的范围、专机使用批准权限、调派专机的程序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975.11.22】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防工办、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1976.1.23】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无线电通信资料备案规定》。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的规定凡与此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76.3.3】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重要目标警卫问题的规定》。
【1976.3.11】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海军、空军国防工程报批范围暂行办法》。
【1976.5.14】 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部队装备管理的意见》。
【1976.5.24】 总参谋部发布《有线电长途通信管理规定》。同日总参谋部发布《国防通信工程管理规定》。
【1976.7.6】 朱德逝世。
【1976.7.】 河北省唐山、丰南发生强烈地震,解放军数十万人参加抢险救灾。
【1976.9.9】 毛泽东逝世。
【1976.10.6】 中共中央政治局采取断然措施,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随即在全党全军展开揭批“四人帮”的斗争。
【1976.11.18】 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出《关于〈军队退役、报废装备移交地方的办法〉的通知》。
【1977.1.31】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发出通知。
【1977.2.17】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1977.4.21】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本规则共计8章88条。国防部196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即行废止。
【1977.6.25】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制、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暂行规定》。
【1977.7.16】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布《部队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条例〉的规定》。《规定》附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部队锻炼项目标准》。
【1977.9.9】 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布《部队武器装备管理规定(试行)》。
【1977,9.28】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国防工业办公室列入军队编制的通知》。
【1977.10.14】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后勤部发布《军队进口物资管理办法》。本办法共计7章30条。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发布的《国外贸易订货办法(草案)》即行废止。
【1977.10.26】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恢复驻厂军事代表制度的通知》。决定撤销1975年11月3日发出的《关于取消驻厂军事代表制度颁发军工产品交接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恢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制度。
【1977.12.8】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加强物资协作管理的规定》。
【1977.12.12~31】 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军委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加强部队教育训练的决定》、《关于办好军队院校的决定》、《关于加强军队组织纪律性的决定》。
【1977.12.28】 中央军事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加强部队教育训练的决定》。
【1978.1.9】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大型训练场地建设的有关规定》。1981年4月17日总参谋部又颁发了《关于全军部队、院校训练场地修建和维护管理的规定》。
【1978.1.12】 总参谋部、国防工办发布《关于敌我识别系统管理使用的规定》。
【1978.1.18】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加强教育训练的决定》、《关于办好军队院校的决定》、《关于加强军队组织建设性的决定》、《关于整顿和加强军队财务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军队工厂、马场农副业生产管理的决定》。
【同日】 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军队编制体制的调整方案》,决定恢复解放军军事法院和各军区、各军种、兵种和国防科委、第二炮兵等单位军事法院,以适应国家和军队法制建设的需要。
【1978.4.17】 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关于兵役制问题的规定》,并就此发出通知。同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发出通知。
【1978.6.17】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保密规则》。同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旗问题的若干规定》。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1978.6.23】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无线电管理规则》。本规则共计8章3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3年12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的《设置和使用无线电管理规则》即行作废。以往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符的,均以本规则为准。
【1978.6.29】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1965年4月5日国防部、铁道部、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试行条例》即行废止。
【1978.8.19】 国务院、中央军委就《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发出通知。通知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业经党中央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978.8.24】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1978.9.19】 军委作出《关于加强军队组织编制管理的规定》。
【1978.9.27】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国防部1965年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即行作废。
【1978.10.18】 中央军委重新修订发布《义务兵退伍和医疗补助费标准》。《标准》自1979年1月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978.10.19】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本规定自1979年1月起执行。
【同日】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物资工作规定》。《规定》共计13章30条。
【1978.10~1979.1】 为了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恢复和健全起来的国家法制的要求,总政保卫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提出了《关于军队保卫、军检、军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几点意见》。
【1978.11.2】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实施办法》。
【1978.11.3】 中央军委发布《领导干部、离休干部和机关的公勤人员、车辆编制标准》。
【1978.12.4】 总政治部发布《关于我军人员会见归侨和出境探亲的规定》。《规定》对批准会见的原则的权限、批准出境的原则及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同日】 总政治部发布《关于我军人员与国外通信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军人员与国外通信问题,总政治部曾于1965年作过规定,鉴于我国对外关系的不断发展,总政治部又对原规定加以适当修改,重新发布执行。
【1978.12.19】 总政治部发出《关于搞好部队驻地军政、军民关系的意见》,对军政、军民关系经常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提出了18条规定和要求。
【1978.12.26】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参加人民防空战备施工人员防护用品和奖励的规定》。
【1978.12.26】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基本建设、城市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贯彻平战结合方针的暂行规定》。
【1978.12.】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团、营战斗条令》。
【1979.1.17】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
【1979.1.25】 总政治部发出《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开始办公的通知》。
【1979.2.16】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
【1979.2.20】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战时临时动员入伍人员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1979.2.24】 中央军委转发总政治部《关于调整审批权限的几点建议》。
【1979.3.16】 总政治部发出《关于执行干部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干部休假的范围和时间、干部休假的安排、车船等费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年满45周岁以上并服役超过15年的干部,每年休假一个月。具备以上两项休假条件的干部,只享受其中一项的休假时间。本通知自1979年4月1日起执行。
【1979.3.27】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布《关于离职休养干部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1979.3.30】 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减少向中央军委报告文件的意见》。
【1979.3.31】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
【1979.4.7】 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联合发出《转发公安部〈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1979.5.10】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事安全保密的规定》。
【1979.5.19】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机要工作条例》。本条例共计5章34条。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64年2月1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要工作条例》即行作废。
【1979.5.26】 总参谋部发布《关于军人通行证式样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1979.7.26】 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清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几项具体规定》
【1979.8.2】 总政治部办公厅发出《我军人员因私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1979.8.】 总政治部根据彭真同志的委托,成立了军职罪条例起草小组,开始工作。于1981年5月完成了第十五次送审稿,同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便于军队司法部门的贯彻执行,便于广大官兵对条例内容的理解和掌握,条例起草小组在起草条例的同时,还起草了注释,对条例的每一条款包含的内容及名词术语作了详细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一致认为,有个注释很好,并认为在起草条例的同时起草注释,这在我国立法工作上是个创举。
【1979.8.】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军、师战斗条令》。
【1979.10.20】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对平时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立功奖章和英雄模范奖章的通知》。《通知》自1979年12月1日开始实行。在此以前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补发立功奖章和英雄模范奖章。
【1979.10.23】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营具配备标准》。
【1979.12.19】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队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1979.12.31】 由解放军军事法院起草、并由总政治部通过下发《关于开除军籍的使用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后开除军籍,不应再作为军事法院判案的附加刑,只能作为行政上处理特殊问题的一种方法,严格控制使用。具体规定是,对于被判刑的反革命犯罪分子,一律应开除军籍;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一般应开除军籍;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一般不开除军籍;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确已丧失革命军人基本条件的,必要时也可开除军籍。
【同日】 总政治部发出《关于总直属队军检、军法两院案件管辖范围及委托代管问题的通知》。《通知》自1980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需要开除军籍的人员,均由军以上政治机关作出决定。
【1980.2.2】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修改中印、中锡、中不边防有关政策的规定》。
【1980.2.25】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出《关于现役军人不得私自参加舞会的通知》。
【1980.3.5】 总政治部发出《贯彻执行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问题的通知》。
【1980.3.8】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武器弹药管理严防被盗丢失问题的指示》。
【1980.3.17】 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军用公文分类和格式问题的规定》。
【1980.3.28】 中央军委发出《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1980.4.5】 总参谋部发布《关于军用电话对外国人保密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0.4.8】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神枪手、神炮手、技术能手基本标准》。
【1980.4.9】 总政治部发出《关于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军在试行《办法》中遇到什么问题,有何修改意见,及时报告,以便修改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再正式颁发。
【1980.4.21】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军教影片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0.4.25】 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销毁不归档文件材料的规定》。
【同日】 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出《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的通知》。
【同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民兵武器管理防止枪支弹药被盗的通知》。
【1980.5.7】 解放军军事法院与总政治部保卫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共同发出《关于看守所、监狱、劳改队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决定军队的看守所、监狱、劳改队一律由保卫部门统一领导,受军事检察院的监督,有关司法业务受军事法院的指导。审判活动中须由武装人员担负的任务,仍由军事法院直接向看守所布置。1980年6月底前由军事法院向同级保卫部门移交完毕。
【1980.5.17】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民航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0.5.21】 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军事宣传加强保密的通知》。与此同时,颁发了《军事宣传保守机密的几项暂行规定》。
【1980.5.22】 总后勤部、全军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发《军队企业化工厂环境保护试行办法》。《办法》共计6章32条。
【同日】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施工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条例》。《条例》共计5章30条。
【1980.5.26】 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制止滥放内部参考影片的几项规定》。
【1980.6.4】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褒扬革命烈士的规定同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80.6.18】 总参谋部发布《关于测制地形图对军事设施作保密处理的规定》。
【1980.7.1】 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装备实力统计规定》。
【1980.7.17】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华侨、港澳、台湾同胞进口物品管理和打击走私、投机倒把活动的报告》,并转发国内外有关部门执行。
【1980.8.25】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发布《关于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本规定自198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1980.9.1】 总参谋部发布《关于军队招待所对外宾开放后通信保密的规定》。
【1980.9.29】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同年10月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又联合发出《关于公布〈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0.10.9】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布《关于总参谋部警卫局中央警卫师征集新兵条件的规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78年1月7日《关于总参警卫局所属中央警卫师征集新兵条件的规定》即行作废。
【1980.11.12】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院校后勤保障的几项规定》。本规定自1981年1月起执行。
【1980.11.25】 总参谋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机要装备管理规定(试行)》。
【1980.12.25】 解放军军事法院发出《关于切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无论被告人上诉与否,报送解放军军事法院时,均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死刑复核案件综合报告的内容,写出综合报告。
【1981.1.9】 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1981.1.12】 中央军委批准发布《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任务和职权范围的暂行规定》。
【1981.1.14】 总参谋部发布《中央军委直属单位电报办理和管理办法》。
【1981.2.23】 总参谋部发布《关于军人参加对外活动着装的规定》。
【1981.3.30】 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布《关于查阅、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档案资料的暂行规定》。
【1981.4.6】 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基层预防政治事故工作的几项规定》。
【1981.5.5】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部队电影管理工作的规定》。
【1981.5.11】 解放军军事法院转发司法部《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悬挂国徽的规定》,并就此发出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军事法院的法院,应悬挂国徽;但是,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不挂。各级军事法院悬挂的国徽的直径:军级兵团级军事法院为60公分;大军区级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80公分。
【1981.5.12】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部队执行集市贸易政策几个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全军执行国家集市贸易政策作了8条规定。
【1981.5.14】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清查临时对空炮射靶场的通知》。
【1981.5.22】 总政治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因私出境、会见入境亲友和对外通信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1.5.29】 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出《关于颁发〈战略核武器定型工作条例〉的通知》。
【1981.6.3】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铁道部、总后勤部、国防工办发布《国防工业各部出售军品铁路运输暂行办法》。本办法自1981年8月1日起施行。
【1981.6.11】 为了在全军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宣传教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条例的第二天,即1981年6月11日,《解放军报》以加强《我军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为题发表社论,号召各级部队把有关部门的力量组织起来,在全军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1981.6.30】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铁道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委、国防工办拟订的《国防工业各部出售军品铁路运输暂行办法》。该办法自1981年8月1日起施行。
【1981.7.18】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加强军队高级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1.7.22】 国务院、中央军委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颁发《交通战备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即日起实行。
【1981.7.25】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军队干部、职工宿舍和其他用房安装电表实行用电计量收费的办法》。
【1981.7】 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郝苏离任。
【1981.8.29】 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接收档案资料暂行办法》。
【1981.9.12】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知》。
【1981.9.30】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对核、化学、生物武器防护教令》。本教令共计12章136条。
【1981.10.13】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1.10.23】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国防工业部门出售军需品军队进行学员培训、产品检验等有关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1.10.31】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交通部、总参谋部、国防工办、国防科委颁发《国防工业各部进出口军品港口、船舶接运工作暂行办法》。本办法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1981.11.9】 总政治部、教育部发出《关于部队颁发中小学结业、毕业证书试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凡干部、战士在部队所取得的学历,部队、地方均予承认。
【1981.11.19】 中央军委批准颁发《军队非贸易外汇管理试行办法》。
【1981.12.1】 中央军委批准发布《关于离职干部休养所经费标准暂行规定》。
【1981.12.15】 中央军委修改发布《部队部署和调动批准权限的规定》。
【1981.12.29】 总参谋部发布《地图和成果表供应管理规定》。
【1981.12.30】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军队工程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
【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正式施行。
【1982.1.4】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2.1.18】 总参谋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机要专业档案工作暂行规定》。
【1982.2.4】 国防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条件》。自1982年起试行。1973年9月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员体格条件》即行废止。
【1982.2.7】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本规定自1982年7月1日起执行。1978年8月24日下发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即行作废。
【同日】 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各大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请假外出批准权限的规定》。
【1982.2.17】 总参谋部发布《关于京外部队接待外宾的几项补充规定》。
【1982.3.20】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布《关于选拔培养基层干部的决定》。
【1982.3.23】 总政治部、中央军委纪委联合发出《关于报送经济犯罪重大案件注意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涉及师职和相当于师职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其亲属)的重大经济案件,个人非法获利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的非法活动资金在十万元以上或给国家资财造成万元以上损失的,须报送总政、军委纪委掌握。
【1982.3.】 中国人民解放军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印发《机关营院卫生先进标准》,在驻京部队机关试行。
【1982.4.10】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出《关于做好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部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文物古迹的法律规定。
【1982.5.15】 中共中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中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问题发出通知。
【1982.5.21】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内卫任务及执勤部队交接实施方案》和《内卫执勤部队移交后需由军队协助解决的若干问题规定》。
【1982.5.22】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机械化师战斗行动教令》。本教令共计5章133条。
【1982.6.8】 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出《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2.6.14】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禁止个人私存私藏枪支弹药的规定》。
【同日】 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加强公用录音录像设备及其制品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1982.7.17】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布《国家核心机密管理规定》。
【1982.7.20】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奖惩问题的暂行补充规定》。《规定》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的奖励、惩戒、奖惩实施办法作出补充规定的。
【同日】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布《连队管理教育工作若干规定》。这个规定是对队列、内务、纪律三大共同条令的补充。
【1982.8.1】 总政治部发布《关于设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艺奖的决定》。《决定》确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艺奖每三年评选颁发一次。凡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艺奖者,均颁发奖状、荣誉奖品和奖金。
【1982.8.14】 总政治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2.9.15】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乘坐军用运输机的规定》。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1982.9.】 中央军委为了使军事审判机构与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地方审判机构体系相一致,规定军事法院按三级设置,即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一级,各大军区、海、空军军事法院为一级,省军区、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军事法院为一级。撤销原陆、空军部队的军级军事法院和海军基地军事法院。
【1982.11.8】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军队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军队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自1983年1月1日起实行。
【1982.12.11】 国务院、中央军委重新发布《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1982.12.20】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林业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
【1982.12.25】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防科工委发布《国防工业部门外贸利润和外汇额度使用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982.12.29】 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城市民兵武器管理的通知》。
【1983.1.18】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后勤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空闲营房管理办法》。
【1983.2.3】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1983.2.9】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院校后勤保障的几项规定》。其中有关经费标准和供应规定,自1983年1月起执行。
【1983.2.17】 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起诉时限和有关免予起诉的几个问题的答复》,并就此向全军各军事检察院发出通知。
【1983.2.18】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后勤部发布《关于调整离休干部营具费和干休所开办费标准》。《标准》自1983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公安部《关于中苏、中蒙、中印、中越等边境地区的解放军边防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任务分工的规定》。
【1983.2.25】 总参谋部发布《关于加强战士档案管理的规定》。
【1983.3.4】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公安消防民警服役年限改为四年的规定》。
【1983.3.14】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电子和船舶工业中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业务归口问题的决定》。
【1983.3.20】 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财政部发布《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
【1983.3.21】 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严格控制武装部队、运输武器弹药通过和进入北京市的规定》。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83.3.23】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场勤务教令》。本教令共计4章154条。
【1983.4.15】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的规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3年3月5日批转总参军训部、总政干部部关于《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学历问题的答复意见》即行废止。
【1983.4.16】 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加强全军干部科学文化政治理论教育的决定》。
【1983.4.20】 国务院、中央军委重新修订发布《中印、中锡、中不边镜地区边防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同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重新修订发布《中苏、中蒙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1983.4.22】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离职干部疗养所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1983.5.6】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加强部队农副产品分配使用与管理的规定》。
【1983.5.31】 总参谋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侦察概则》。
【1983.6.10】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批捕和审判权限的规定》。此规定自1983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规定》规定,军级、兵团级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营职以下人员的犯罪案件。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副师职以下人员的犯罪案件。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正师职以上人员的犯罪案件。
【1983.6.21】 民政部、总政治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暂行规定》颁发之日起实行。
【1983.7.8】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保障军用运输机安全飞行的规定》。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1983.7.16】 总参谋部发布《关于外宾检阅仪仗队和设仪仗兵的规定》。
【1983.7.19】 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军队师以上保卫部门和各级军事检察院,均可办理同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发《关于没收储蓄存款缴库和公证处查询存款问题几点补充规定》中有关公安、检察部门承办的各项手续。同年8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就此下发了通知。
【1983.8.16】 总参谋部发布《关于海上演习和打靶防止危及过往船舶安全的规定》。
【1983.9.7】 中央军委办公厅就正式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印章”发出通知。
【1983.9.9】 国务院、中央军委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交通战备物资储备暂行规定》。
【1983.10.5】 中央军委主席第34号令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本条令共计8章52条。1972年9月28日颁发试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即行作废。
【1983.11.8】 总参谋部发布《机密地图(含各种专用图)编号代字管理规定》。
【1983.11.11】 总参谋部发布《关于通用武器装备技术革新工作的规定(试行)》。
【1983.11.26】 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军队各级党委、纪委批准党纪处分权限的规定》。
【1983.12.2】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家海洋局、海军发布《关于加强相互联系和合作的若干规定》。
【1983.12.21】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仓库工作暂行条例》。《条例》共计10章74条。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3.12.27】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3.12.28】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工作条例(军〈集团军、省军区〉、师〈军分区〉、团部分)》。本条例共计8章132条。
【同日】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工作条例(军区〈方面军〉、兵团部)》。本条例共计8章120条。
【1984.1.10】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防科工委颁发《国防科技工业民品生产科研管理办法》。办法计10章35条。
【1984.1.12】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后勤部颁发《军队干部、职工宿舍实行用水计量收费暂行办法》。
【1984.1.17】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防科工委颁发《关于加强军用标准化工作的报告》和《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其中《办法》共计6章3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4.1.25】 国防科工委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军贸出口管理工作的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4.1.27】 中央军委主席第3号令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本条令共计6章48条。1975年11月25日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1982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奖惩问题的暂行补充规定》即行作废。
【1984.2.27】 中央军委办公厅批转南京军区司令部《关于传真电报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
【1984.3.3】 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颁发《关于中老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1984.3.10】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关于军队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规定》。规定附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军队组锻炼和测验项目评分表、测验规则。1977年7月16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部队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条例〉的规定》,自即日起废止。
【1984.4.3】 国防科工委发布《关于国家军用标准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84.4.4】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该条例共分5章21条。原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1981年12月12日发布的《武器装备研制工作建立总设计师制度和行政指挥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1984.4.10】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部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984.4.16】 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关于军队退役和报废装备的处理办法》施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批复。
【同日】 总参谋部发出《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4.4.20】 总参谋部发布《设防工程档案工作暂行规定》。
【1984.4.30】 国防科工委发布《关于国家军用标准制订、审批工程程序的暂行规定》。
【1984.5.15】 国防科工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国国防科学技术报告系列的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4.5.25】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队组织编制管理权限的规定》。此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1984.5.31】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6.23】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中央军委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关于撤销中央军委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的请示》,并就此发出通知。
【1984.6.27】 总参谋部、邮电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联合发出《关于义务兵免费邮寄平信的通知》。
【1984.7.12】 总参谋部发布《节日战备通信保障规定》。
【1984.7.20】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人民防空条例》。条例共计11章4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4.7.26】 总政治部发出《贯彻执行〈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4.7.30】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国防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该条例共分8章3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4.8.7】 总参谋部颁发《军队工程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1984.8.17】 总政治部发布《关于我军人员与国外和港、澳、台私人通信问题的规定》。
【1984.8.17】 总政治部发布《关于我军人员因私出境和会见入境亲人的规定》。
【1984.8.25】 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此规定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0年10月9日《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即行作废。
【1984.9.6】 中央军委主席第23号令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本条令共计16章163条。1975年11月25日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和1982年7月20日下发的《连队管理教育工作若干规定》即行作废。
【1984.9.10】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请示》和发布《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条例》共计7章3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4.9.15】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出《关于保卫工作几项制度和规定的通知》。
【同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颁发《支队保卫股(干事)工作职责》。
【1984.9.20】 总政治部转发中宣部《关于印发国旗国歌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并就军队升挂国旗问题作出规定。
【1984.9.21】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布《关于无线电技术侦察部队机要技术人员选调、安置及出境的规定》。
【1984.9.25】 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4.10.5】 中央军委批准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1984.10.6】 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军队干部因公出国政治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出国人员的政治条件、审批权限、审批分工、手续和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
【1984.10.19】 国防科工委发布《关于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对外开放审批暂行办法》。本办法自1984年11月1日施行。
【1984.11.21】 总参谋部发布《军队系统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申办护照签证和护照管理暂行规定》。
【1984.11.26】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军队干部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暂行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4.12.3】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保障军用运输机安全飞行的补充规定》。
【1984.12.19】 总参谋部发布《通信装备器材管理规定》。
【1984.12.24】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本规定下达后,过去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1985.1.11】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加强军队财务工作的决定》。
【1985.1.19】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军队科学技术、文艺、体育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本规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
【同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用工业为国防军工协作配套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5.1.25】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下发《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结合军队的情况,对军队人员自费出国留学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总政治部1980年1月25日《关于现役军人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同时废止。
【1985.1.30】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动员工作条例(试行)》。
【同日】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后勤部发布《关于中国新兴公司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暂行规定》。
【1985.2.5】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研究生毕业分配到军队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规定》。以上规定自1984年3月1日起执行。1986年11月18日,三总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研究生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5.2.19】 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发布《人民防空通信值勤维护管理制度》。本制度共计5章49条。
【1985.3.13】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确定干部入伍时间的规定》。《规定》确定:军队干部的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已转业地方工作的原军队干部也按此规定执行。
【1985.3.23】 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发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共计7章40条。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即行作废。
【1985.3.26】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出《关于在政工费内增设专项奖励费》的通知。
【1985.4.4】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出《关于部队精简整编中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
【1985.4.17】 总参谋部发布《关于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档案资料的暂行规定》。
【1985.5.4】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队派人出国审批权限的规定》。
【同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并转发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全军在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中要严守党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政策、法令和纪律,端正方向,放手发展,把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搞好搞活,以生产经营来补助生活,把国家拨给的军费重点用于现代化建设,并为国家经济建设多作贡献。
【1985.5.10】 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发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85.5.21】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出《关于修订义务兵退伍补助费标准》,自1985年7月1日起实行。
【1985.6.11】 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财政部发出《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1985.6.27】 中央军委批准印发《关于军队干部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志愿兵工资和义务兵津贴改革方案》、《关于发给军队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关于发给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其中,《关于军队干部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志愿兵工资和义务兵津贴改革方案》自1985年7月1日起实行;《关于发给军队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和《关于发给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的规定》自1985年5月1日起实行。
【1985.6.29】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筛选制暂行规定》。《规定》共计5章18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同日】 民政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小组、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军事院校青年学生学员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后的安置办法》。
【1985.7.5】 中央军委发出全军《各级领导干部编制标准》。过去发出的领导干部编制标准即行废止。
【1985.7.11】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
【1985.7】 总参谋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装备管理条例》。
【1985.8.22】 总政治部发布《确定脱队人员入伍时间的规定》。
【1985.8.31】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后勤部发布《关于舰艇人员实行舰艇补助金的办法》,自1985年11月起执行。
【1985.9.1】 中央军委重新发布《关于部队部署和调动批准权限的规定》。
【1985.9.6】 中央军委办公厅高级干部使用飞机的有关规定。
【1985.9.11】 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家安全部、中央保密委员会、总参谋部发出《关于有线通信技术要求的暂行规定》。本规定共计7章38条。
【1985.9.28】 总政治部转发公安部《关于放宽因私出国审批条件的请示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放宽因私出国的通知》,并根据军队的实际情况,对军队人员因私出国有关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1985.9.】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大军区合并为沈阳、北京、济南、南京、广州、兰州、成都七个军区。
【1985.11】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成立,张震任校长,李德生任政治委员。
【1985.10.24】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征兵工作条例》。本条例共计10章49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11.5】 国防科工委发布《航空技术装备寿命和可靠性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1985.11.18】 国防科工委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5.11.19】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民政部和财政部决定对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一次抚恤金标准高于过去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是: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计发;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其牺牲时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被批准为烈士的,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4。
【1985.11.21】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布《关于加强枪支弹药管理的规定》。
【1985.11.27】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连、排、班、战士)》。中央军委1974年12月17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连、排、班、组、战士)》即行作废。
【1985.11.29】 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出《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5.12.30】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1.8】 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颁发《关于城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的规定》。
【1986.1.14】 总参谋部发布《部队武器装备科技成果转让暂行规定》。
【1986.2.1】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标准》自1986年1月1日起执行。
【1986.4.12】 中央军委发布《无线电技术侦察情报保密规定》。1979年4月1日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密息情报的保密规定》即行作废。
【1986.4.19】 总参谋部发布《军队通信设施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工作管理规定》。
【1986.5.16】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贸易的补充规定》。《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6.5.19】 总政治部发出《关于不准在军队中成立“同学会”一类组织的通知》。《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成立军队编制和条例规定之外的任何社团和组织。未经组织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编印小报、刊物。
【1986.5.27】 总政治部宣传部、文化部联合发出《关于运用电影配合部队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1986.6.9】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队院校教育改革的决定》。
【1986.6.20】 总政治部发布《军队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试行)》。条例计12章38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80年2月15日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制度与规定》即行作废。
【1986.6.23】 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布《预防车辆事故暂行规定》。
【1986.7.15】 国防科工委发布《办理直接军事装备进口免税办法》。本规定自1986年8月1日起执行。
【1986.7.21】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6.7.27】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工作条例》。《条例》共计8章5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军委1980年3月28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工作条例》即行废止。
【1986.8.8】 国防部发布《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国防部1975年10月5日发布的《应征青年体格条件》即行废止。
【1986.8.16】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家物资局发布《关于军队退役、报废装备转交地方的处理办法》。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6.8.25】 总政治部批准,总政治部文化部发布《关于分散执勤部队配备放像设备开展放像工作的暂行办法》。
【1986.9.5】 中央军委重新发布《关于使用军用运输飞机的规定》。中央军委1975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使用运输飞机的规定》即行废止。
【1986.9.25】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队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文件的精神,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军队编制内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对一定期限内为军队工作的地方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军政首长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任命。
【同日】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队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军队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军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6.10.24】 总政治部发布《军队干休所离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1986.10.25】 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委纪委发布《关于财经纪律大检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规定》根据中央军委[1986]4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全军财经纪律大检查中查出的违纪违法问题,如贪污、盗窃、受贿,单位投机倒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挪用公家经费,设“小钱柜”,擅自购买进口小轿车和其他专控准商品,处理退役汽车,变卖房地产等,提出了处理意见。
【1986.10.29】 国防科工委办公厅发布《国防科工委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试行办法》。办法共计7章21条。
【1986.10.30】 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发布《人民防空会计制度(试行)》。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日】 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发布《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试行)》。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6.11.15】 国防科工委发布《军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6.11.18】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出《关于研究生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对研究生毕业分配到军队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1986.11.19】 《解放军报》报道:全军武器装备研制将逐步推行合同制。据11月18日结束的一次专门会议透露,我国武器装备研制实行合同制试点工作进行一年,已取得较大进展。全军已有16个武器装备研制项目投入了合同制的试点,有12项由使用部门与研制单位签订了合同和协议书。
【1986.11.27】 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签发命令,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发布全军执行。《条例》分总则,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和解除,保密制度,战时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的分口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奖励与惩罚等8章36条。自批准之日起施行。1978年1月18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条例》即行作废。
【1986.12.11】 国防科工委发布《全国军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日】 国防科工委发布《国家军用标准审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12.12】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中印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6.12.31】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该《条例》共分5章3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1.22】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总参谋部和国防科工委共同制定的《国防科研研制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正式发布施行。两个法规的基本内容是:从1987年起,军队武器装备研制实行合同制。由国防科工委将武器装备研制费拨给使用部门,使用部门可通过招标或谈判方式,直接与研制部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使供需双方关系变为订货关系,促进责、权、利的统一。实施合同制,使我国武器装备研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1987.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邓小平签署命令,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条例》发布全军试行。《条例》共计6章2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2.11】 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编纂史料丛书使用档案的规定》。
【1987.2.14】 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向总政治部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7.3.4】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1987.3.7】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工作暂行条例》。
【1987.3.18】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7.4.1】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业审计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程序》发布全军试行。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制度(试行)》共9章30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业审计制度(试行)》共7章38条。均从公布(颁发)之日起试行。
【1987.5.6】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战区内海、空军部队领导指挥关系的规定》。
【1987.5.15】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义务兵退伍工作实施办法》。
【1987.6.5】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防科工委发布《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共分12章68条,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1987.6.16】 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发布《军队高等院校军事学教员专业职务试行办法》。《办法》共计4章18条,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1987.6.30】 总参谋部发布《关于使用直升机执行边防任务的规定》。
【1987.7.2】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技术侦察成果奖励办法》。
【1987.7.4】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后勤部发出《关于军队现役干部、志愿兵增发生活补助费的通知》。自1987年4月1日起执行。
【1987.7.5】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机要工作条例》。本条例共计7章46条。
【1987.7.11】 总参谋部、国防科工委、国家计委发布《国土资源普查卫星和尖兵一号卫星国内摄影资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987.7.14】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发给离休退休干部福利补助费》。从1987年4月1日起执行。
【1987.7.16】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转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投机倒把案件的数额标准问题》。要求办理武警人员盗窃诈骗、投机倒把案件,按此件规定的数额标准执行。
【1987.7.22】 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与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联合发出《关于1987年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受处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刑满释放干部,由其原部队重新确定职务等级(技术等级)和行政级别。确定的原则,一般应低于其服刑前的职级。刑期在三年以下的一般刑事犯罪,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的干部,可安排转业。刑满释放的干部不具备转业条件的,应作复员安置。刑满释放干部,在重新确定职务等级(技术等级)和行政级别时,凡不再享受干部待遇的,应按战士退伍处理。上述规定自1987年6月1日起执行。
【1987.7.29】 中央军委重新发布《海空情况处置规定》。
【1987.8.4】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营战斗条令》。
【同日】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概则》。1978年12月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团营战斗条令》即行作废。
【同日】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师战斗条令》。中央军委1979年8月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军师战斗条令》即行作废。
【同日】 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团战斗条令》。中央军委1978年12月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团营战斗条令》即行作废。
【1987.8.19】 全军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颁发《军队冷库卫生管理制度(试行)》。
【1987.8.20】 国防科工委发布《国防科学技术应用、基础研究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共计6章46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7.8.31】 《解放军报》报道:我军选改志愿兵实行合同制。
【同日】 总参谋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1987.9.9】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军队干部休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总政治部1979年3月《关于执行干部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即行废止。中国人民解放军从1953年起,逐步建立了干部休假制度。1964年11月5日,国防部决定取消这一制度。
【1987.9.16】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自1987年10月1日起执行。
【1987.9.17】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加强枪支弹药管理的规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7.9.25】 国家计委、财政部、总参谋部、国防科工委发布《常规武器装备研制程序》。本程序共计7章1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日国家计委、财政部、总参谋部、国防科工委发布《战略武器装备研制程序》,本程序共计6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同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总参谋部、国防科工委发布《人造卫星研制程序》。本程序共计6章19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总参谋部、国防科工委发布《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武器装备研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计5章2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9.26】 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军以上干部请假批准权限和来京有关事项的规定》。
【1987.10.4】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劳动教养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7.10.8】 总参谋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密码电报使用管理规定》。
【1987.10.17】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7.10.19】 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进出西藏军航飞机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7.12.19】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批准,总参谋部办公厅印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秘密文件资料保密规则》,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63年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师以上机关秘密文件保密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下单位秘密文件保密工作规则》即行废止。
【1987.12.22】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严格控制和管理军队干部出国问题的具体规定》。
【1987.12.23】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
【1987.12.25】 国务院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987.12.29】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关于军队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凡过去颁发的有关出国留学工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7.12.31】 总参谋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图书馆工作条例》。
【1988.1.8】 国务院、中央军委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部发布《交通战备科研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共计8章27条,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88.1.13】 全军装备工作会议在京举行。会议讨论修改了《部队武器装备工作管理工作条例》。与会同志一致强调要通过改革,调整武器装备的运行机制,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管理工具和技术措施,采用法律制度的手段,不断提高武器装备的科学管理水平,保持装备的良好战斗状态。
【1988.1.】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后勤部发布《军队营具供应与管理办法》,对现行的营具供应与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
【1988.2.5】 总参谋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舰船服役条例(试行)》。
【1988.2.24】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颁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预防责任事故、刑事犯罪的奖惩规定》。《规定》分总则、责任事故、刑事案件的区分、奖励惩戒等,共29条。
【1988.2.29】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后勤部发出《增发军队现役干部,志愿兵生活补助费和离退休干部福利补助费的通知》。
【1988.3.14】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发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行政管理条例》。
【同日】 总后勤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装修及设备标准》。
【1988.3.】 根据国家林业部关于授权军队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等问题的通知,总后勤部发布《军队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育林基金管理规定》。
【1988.4.8】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加强军队农场建设的若干规定》。
【同日】 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和《确认1955~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议案》。受中央军委的委托,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杨白冰分别就这三项议案作了说明。
【同日】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发布《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若干问题规定(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4.18】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编制文职干部的单位和职务的规定》。
【1988.4.27】 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签发命令,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全军执行。这是我军有史以来第一部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1988.5.16】 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布《关于邀请军委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和活动的暂行规定》。
【1988.5.26】 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军队党内纪律监督的暂行规定》。
【1988.5.27】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中朝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1988.5.28】 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布《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1988年9月3日,总参军务部、总政保卫部、总后卫生部又结合下发贯彻执行〈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5.】 国防部作出《关于退出现役军官编入预备役的工作指示》。
【同日】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后勤部发出《军队营具供应与管理办法》。
【1988.6.7】 国防科工委发布《采用国外先进军用标准的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日】 由军事科学院修编的第二代《合成军队战斗规则》、《合成役军队师战斗命令》、《合成军队团战斗条令》、《合成军队营战斗条令》和我军第一代战争理论著作《战役学纲要》,经军委审查条令小组和三总部审查通过,中央军委批准,即日起在全军试行。新一代《合成军队战斗条令》和《战役学纲要》立足现实、着眼发展,正确贯彻了中央军委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继承发展了我军传统经验,吸取了近期世界局部战争的我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经验,结构合理,内容丰富。据认为,新一代《合成军队战斗条令》和《战役学纲要》与先期印发的《步兵战斗条令》、《合成集团军作战行动》、《机械化师战斗行动教令》和《战场勤务教令》,已构成较完整的战役、战术法规性理论体系,使我军新时期合同训练和作战有了重要依据。
【1988.6.8】 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简称中央军委法制局。
【1988.7.6】 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总政治部根据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就关于做好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工作发出通知。通知就搞好宣传教育工作、执行《规定》中的各项政策,认真做好授予功勋荣誉勋章的工作和颁发工作等提出了要求。
【1988.7.16】 总后勤部发布《军队资金调剂暂行规定》。对军队资金调剂工作的性质、任务、范围、体制、存借款费率、手续及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88.7.18】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房产权属问题的通知》。
【1988.7.21】 总参谋部发布《士兵编制军衔的命令》。
【1988.7.22】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发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并下发通知。其中规定,武警部队义务兵作提前退役处理,由总队以上机关批准。
【同日】 总政治部发出《关于评定授予现役军官军衔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同日】 总参谋部发布《武器装备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
【1988.7.25】 经党中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邓小平签署命令,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定为军歌,并予以颁布。
【同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出关于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的通知》。《通知》要求奏唱军歌必须按《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奏唱的暂行规定》执行,做到严肃认真,热情庄重。《暂行规定》对军歌可否奏唱的场合,奏唱的举止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88.7.26】 总后勤部发出《军队后勤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1988.7.29】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批准,总参谋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战保密工作细则》。《细则》共计7章28条。
【1988.8.3】 国防部批准、国防部外事局发布《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武官须知》。《须知》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70年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关于各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官的若干规定》即行废止。
【1988.8.4】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军队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等级幅度的暂行规定》。《规定》对15个专业技术等级、月工资标准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作了具体规定。
【1988.8.8】 国防科工委发布《军工产品承包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共计6章22条,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88.8.26】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批准,总参谋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侦察保密规定》。《规定》共计12章53条。
【1988.9.5】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该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9.16】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从1987年10月1日起,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
【1988.9.17】 国防科工委发布《关于国防专利实施和出口有关问题的规定》。
【1988.9.19】 新华社消息,我军在实行新的军衔制中已有20位专家、教授、学者被中央军委授予专业技术少将军衔。
【1988.9.23】 李鹏总理、邓小平主席签署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第14号令,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9.26】 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布《陆军设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1988.10.1】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现役军官薪金的规定》、《关于文职干部工资的规定》;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还发布了《关于军士长、专业军士薪金和军士、兵、学员津贴的规定》。
【同日】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现役军官薪金的规定》。《规定》从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
【同日】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文职干部工资的规定》。本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
【同日】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军士长、专业军士薪金和军士、兵、学员津贴的规定》。本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
【1988.10.19】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出通知,规定证明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身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证”于1989年1月1日启用。
【1988.10.25~31】 武警部队警衔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制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具体办法》。
【1988.11.1】 全军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和清理整顿生产经营与公司领导小组召开电话会议,传达了中央军委发出的《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检查的通知》和《关于清理整顿生产经营和公司的通知》。
【同日】 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关于实行抓党风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1988.11.9】 全军保健领导小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加强军队干部疗养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疗养管理工作的规定条文中,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88.11.10】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发布《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卫执勤任务范围的规定》。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88.12.1】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批准,总参谋部外事局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涉外保密规则》。《规则》共计6章27条,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8.12.16】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出《关于赋予省军区系统移交转业干部工作任务的通知》。同时发出《移交转业干部工作暂行办法》。
【1988.12.17】 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第二十二号令发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邓小平签署命令,将《关于批捕起诉和审判权限的规定》颁布全军执行。该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6月10日中央军委《关于批捕和审判权限的规定》即行废止。
【1988.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邓小平签署命令,将《关于剥夺犯罪军人军衔的暂行规定》发布全军执行。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日】 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签署了《关于批捕、起诉和审判权限的规定》,对于不同级别的军事法院审判不同职务犯罪人员的问题,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
【同日】 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命令发布的《关于剥夺犯罪军人军衔的暂行规定》,对军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有关剥夺军衔的条款,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1988.12.】 海军完成《海军通信条令》的初稿编写任务,达到了海军《关于条令,条例编修三年规划》的要求。编修后的《海军通信条令》共设18章、52节、208条,是海军通信部队各项工作的法规。
【1989.2.3】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军队计划生育规定》。本规定共计9章29条,自1989年3月1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此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9.2.16】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军队离休干部住原房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9.2.18】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出《军队农场场长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该办法共计8章30条。
【1989.2.21】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边防、海岛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此意见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1989.2.23】 总后勤部发布《军队工程项目投资包干奖罚试行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9.3.13】 总后勤部、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航空军事运输暂行规定》。该规定共计12章58条,自1989年5月1日起实行。
【1989.4.3】 总后勤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船部门计划工作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维修工作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器材工作制度》。
【1989.5.27】 总后勤部发出《军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1989.5.30】 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专业训练制度(试行)》。本制度共计9章59条。
【1989.5.31】 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出《军用公路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共计5章36条,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89.7.29】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8.3】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出《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同日】 总后勤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差旅费开支规定》。自发到文之日起执行。以往发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即行废止。
【1989.9.6】 为贯彻落实国家监察部发布的《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期限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总政治部、军委纪委联合向全军发出通知,要求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各类工作人员,必须在期限内主动交代问题。《通知》要求,在军队中犯有这类错误的各级各类干部、职员和担任各种管理职务的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于同年10月31日前向政治机关、纪检机关、本单位领导或其他有关部门主动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代错误的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1989.9.26】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条例》共计6章3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国务院1964年10月13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1989.10.3】 总后勤部发布《军队工程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本办法共计6章24条,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1989.10.7】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9.10.11】 总后勤部发布《关于改革军队生产经营有关财务问题暂行规定》。
【1989.10.12】 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全军地区性补助的规定》。本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执行。
【同日】 总后勤部发布《关于全军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的规定》。本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989.10.17】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兵员管理规定》。本规定计20条。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同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中第17条规定:“士兵不准在军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谈恋爱。未服满现役的义务兵不得批准结婚。超期服役的士兵提出结婚,一般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处办理婚事。士兵在服役期间,应劝说家属不要来队,如士兵家属因特殊事由来队,不得超过规定留住时间,因故而延长时间的,经过营以上首长批准。”
【1989.10.28】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本办法共计10章32条,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89.10.31】 总后勤部发布《军队编外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本办法共计4章2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11.10】 杨尚昆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坚持从严治军、依法治军,抓好正规化建设。”“要继续抓好国防和军事立法,争取三五年的时间,把主要军事法规搞出来。”
【1989.11.16】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军队卫生防疫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1989.11.17】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政部、总后勤部发布《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本办法共计1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11.25】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收费管理规定》。本规定共计8章34条。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1989.12.8】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团以下部队农副业生产规定》。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1989.12.16】 总后勤部发布《关于驻京军队单位工作餐标准的规定》。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4.5】 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发布《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共6章2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9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1990.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这是我军历史上第一个关于立法程序的军事法规。《条例》共7章4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江泽民发布命令,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颁发全军实施。《条例》共6章36条,其中包括总则、军队房地产调整审批的权限和程序、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军队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奖惩办法、附则等。
【1990.4.20】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的通知》,对全军学习贯彻该条例作出了部署。
【1990.4.21】 总后勤部发布《军办工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该办法共计5章95条,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会计科目设置可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1990.4.28】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军事设施保护法施行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0.6.4】 中央军委决定并经党中央批准,将军委纪委办事机构并入总政治部编制序列,成立了纪律检查部。同年7月4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三届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任务、职权范围和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
【1990.6.9】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将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发布全军执行。修订后的《内务条令》共20章267条、10个附录。较之原条令增加了军人宣誓、安全工作、文职干部管理、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军歌的奏唱、附则5章。同时,在有关章节中,增加了官兵相互关系、机关一日生活、证件和印章管理、保密、农副业生产管理、连队内务设置等若干节,并补充增写和修改了一些条款。
【同日】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将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发布全军执行。《纪律条令》的修订是在不打乱原条令体例和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的。新的《纪律条令》共6章12节79条、8个附录,主要增加了军人遵守纪律必须做到的102项要求,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原则,处分项目、奖惩的承办单位和实施程序,以及“行政看管”、“纪律监察”等内容,还调整了奖惩权限,增写了奖惩条件。
【同日】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将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发布全国执行。新的《队列条令》,以现行编制装备为依据,以原条令为基础,继承我军队列训练和队列生活的优良传统,力求使修改后的队列动作、队形和队列指挥庄重大方,整齐划一,便于指挥,简便易行。新的《队列条令》共9章53条、4个附录。
【同日】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出通知,要求全军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把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1990.7.6】 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民兵工作条例(草案)》。会议决定,将这一《条例》报国务院审议后,以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发布。
【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江泽民发布命令,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颁发全军实施。这个条例科学地总结了全军在开展环境环保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提出了我军新时期环保工作的基本任务方针和要求,是军队今后环境保护工作的依据和基本法规。
【1990.7.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基本内容撰写的《军事设施保护法简论》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较准确地反映了该法的立法精神,采用“论”与“释”相结合的形式,突出论述了一些重点条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1990.8.17】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防科工委发布《国防专利条例》。条例共计5章4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分为总则,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国防专利的实施,国防专利的管理和保护,附则。
【1990.8.31】 《解放军报》报道:为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加强评残工作制度化建设,民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特制定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并于最近公布施行。1950年12月11日原内务部制定的评残条件即行废止。
【1990.9.25】 中央军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10条之规定,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升挂国旗规定》。这是我军执行国旗法的基本依据。
【1990.9.25】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飞行训练工作条例》颁布施行。《条例》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制定的,是空军各级领导、机关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组织管理飞行训练工作的基本依据,是空军组建以来第一部飞行训练组织管理法规。《条例》共分为10章。条例要求:各级军事、政治、后勤、航空工程机关必须在军政首长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工作,形成合力。
【1990.10.26】 总政治部发出通知: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确定开除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的军籍,由军以上单位保卫部门承办。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总政治部1979年12月31日《关于开除军籍的使用问题的通知》即行废止。
【1990.11.14】 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利用和编纂出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史料的规定》。
【同日】 新一代通信条令发布全军。《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概则》、《中国人民解放军集团军作战通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师(旅)、团战斗通信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营战斗通信条令》,已经总参谋长迟浩田上将签署命令,于今日正式印发全军施行。
【1990.12.8】 中央军委发布《驻外武官工作条例》。
【1990.12.13】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发布《驻外武官工作条例》。
【1990.12.18】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后勤部发出《中国人民解放军住宅建设标准》。
【1990.12.24】 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第71号令发布《民兵工作条例》。《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12.28】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后勤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住宅建设新的规定》。
【1990.12.31】 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布《军队与地方换建、合建房屋管理规定》。《规定》是为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加强对军队与地方换建、合建房屋的管理而制定。本《规定》共计22条,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1991.1.1】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已经中央军委批准,于1991年1月1日正式颁发全军执行。这个条例是在原有条例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形成的。堪称新时期我军政治工作的基本法规。
【1991.1.28】 《中央军委关于改进加强军队财务管理的决定》,已正式颁发全军执行。《决定》系统地总结了我军财务工作的经验,明确了新形势下财务管理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完善和发展了现行财务管理体制,提出了深化改革和强化管理的措施。
【1991.2.5】 中央军委批转三总部《关于军办企业实行集中归口管理的意见》,要求全军从履行我军根本职能的高度,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一工作。军委批转的《意见》,明确规定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军办厂矿、公司以及企业化招待所、宾馆等军办企业、均属集中归口管理的范围。
【1991.2.6】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总参、总后联合制定了《军队与地方换建、合建房屋管理规定》。规定利用军队房产与地方单位换建、合建房屋,必须以保证军队需要和改善使用条件为目的。以不防碍军队部署和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及使用,保证营区完整并留有发展余地为原则;建设项目主要是生活用房等非经营项目,对建宾馆、商场、综合楼等经营性项目要严加控制。
【1991.2.7】 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持续稳定发展军队农副业生产的意见》,强调全军在新的历史时期要继承和发扬南泥湾精神,进一步做好农副业生产,保障部队生活,促进部队建设。
【1991.2.23】 总政治部向全军发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组织部队学习,落实好政工条例。
【1991.2.26】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10个单位《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的请示》,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转发全国全军贯彻执行。从今年开始凡就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原则上由军队承担,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原则上由地方政府承担。并继续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离退休干部自建、自购住房、维修私房和家属工作单位帮助建房。
【1991.3.4】 总后勤部根据军委批示精神,调整制订的《建制师公务事业费标准》,修订完善的《建制团(含旅)以下部队公务事业费标准》,已颁发全军执行。在当前军费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提高建制师、团以下公务事业费标准,这对加强部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991.3.31】 全军院校招生会议强调严格选拔标准和程序,选送优秀士兵进军校。军委、总部制定下发条例政策规定,初步形成了优选学员苗子、严格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统考,院校复试的招生工作一条龙制度,有效地保证了选送学员的质量。
【1991.4.4】 去年,山东省人大相继制定了《山东省国防教育条例》、《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山东省军转安置人员守则》、《山东省退伍战士安置法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使齐鲁大地的拥军优属工作呈现新的活力。
【1991.4.18】 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最近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汽车运输收费管理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在全军执行。新的办法针对当前部队汽车运输收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措施和运费的使用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系统、合理、规范的管理办法。
【1991.4.24】 全军各大单位后勤财务部、审计局和总部有关业务部门的处长等150余人,开始进行为期半个月的财务法规学习,这是总后勤部为落实中央军委《关于改进加强军队财务管理的决定》所采取的一项措施。
【1991.5.10】 经中央军委批准,三总部联合制定的《全军房地产清查实施方案》在全军贯彻执行。《方案》规定了全军部队、机关、院校、医院(疗养院)、基地仓库、机场、码头、干休所使用管理的房地产,不论由何种经费渠道投资兴建,均属清查整顿范围。清查出来的问题,凡军委、总部已有明确规定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迅速予以纠正。
【1991.6.16】 中央军委批准《全军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会议情况报告》,要求全军各单位从军队建设的大局出发,按照全军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抓紧抓好。
【1991.6.19】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继续积极稳定地开展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进行更为周密的调查论证,总结试点经验结合军队特点制订全军统一房改方案,统一租金标准和起步时间。
【1991.7.9】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7月2日发布命令,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颁发全军实施。《条例》由总则、范围及项目划分和程序、项目审批权限、计划管理、施工管理、财务管理、物资供应以及奖励与处罚等12章51条组成,是今后军队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和基本法规。
【1991.8.13】 总政治部最近发出通知,就如何做好改建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简称团工委)提出具体意见,全军旅团级单位要按《政治工作条例》的规定,把原设立的团工委改建为团委。军、师级单位的司令部和政治部设立统一的团委,后勤部、技术部分别设立团委,中高级指挥院校和军、师级医院、科研等单位的团工委改建为团委的工作,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1991.8.17】 全军后勤训练工作会议推出《后勤训练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军后勤训练全面走向正规。总后勤部部长赵南起就此作了重要讲话,指出《规定》是规范全军后勤训练的基本法规,思路明确,程序简洁,符合立法要求。
【1991.7.31】 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赵南起签署命令,将《预算经费管理规定》、《预算外经费管理规定》等十项财务管理规定发布全军执行。
【1991.9.13】 《军队经常性思想工作要则》即将颁发全军执行。《要则》共12条:1.必须把经常性思想工作摆在重要位置;2.围绕培养“四有”军人着力解决现实思想问题;3.及时准确掌握干部战士的真实思想;4.认真贯彻疏导方针;5.紧密结合管理工作去做;6.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结合起来;7.重视做好个别后进同志的思想转化工作。8.坚持行之有效的制度;9.采取灵活的多样的方法;10.建设一支坚强的骨干队伍;11.基层干部特别是指导员要切实履行职责;12.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加强领导。
【1991.11.10】 总后勤部正式颁发了《军队基层后勤管理暂行规定》,海军、空军二炮、国防科工委等单位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制订颁发实施《规定》的细则,从而使基层的后勤管理有章可循。
【1991.12.23】 总后勤部司令部、财务部、生产管理部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技术进步的意见》,下发全军执行。一是对作为全军企业重点推广的关键技术和重要成果,将在税收、价格、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二是有计划地引进一些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和设备;三是抓紧企业技术改造;四是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凡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1991.12.31】 中国法学界今天诞生了一支新军——中国军事法学研究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瑜、总政治部副主任周文元、军委办公厅主任李际均等出席了今天下午人民大会堂召开的成立大会。中国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成立,标志我国军事法理论研究步入新的发展阶段,标志着军队法制建设的进步和国家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大会推举周文元为名誉会长,选举现任军委法制局局长杨福坤任会长。
【1992.1.9】 去年初,空军40多年来第一部《飞行后勤保障条例》及与之配套的条例规章相继颁发施行。空军后勤装备完好率提高10个百分点,93%场站飞行后勤保障优良场次率达到100%。
【1992.2.1】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残义务兵退伍的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物资部、总参、总政、总后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安置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并通知军地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共计6条:(1)关于当年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的接收安置。(2)关于退伍义务兵精神病病员的接收安置。(3)关于退伍兵慢性病病员的接收安置。(4)关于二等、三等革命伤残退伍义务兵的安置。(5)做好伤病残退伍义务兵的接交工作。(6)加强对伤病残退伍义务兵安置的领导。此《意见》后附:《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治愈标准》。
【1992.2.10】 经中央军委批准,三总部《关于全军团以上单位经费收支决算审计实施方案》,日前颁发全军实行。这次决算审计从今年2月开始,目的是揭露问题,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强化管理。
【1992.2.21】 本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日前发出命令,将《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颁发全军施行。1989年初开始反复研究修改,广泛征求了机关和部队的意见,该条令共10章、15节、114条,对制定条令的目的,适用对象,警备勤务的性质、任务、以及警备勤务工作的实施,工作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1992.3.27】 经中央军委批准,我军住房制度实行重大改革,调整租金,建立基金,集资建房,有条件售房。这次批准的《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是全军房改领导小组自1988年以来,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和总结论证房改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方案》对我军房改的近期任务和长远目标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992.5.24】 中央军委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从6个方面入手,加强财务的集中统一管理。1.严格预算管理。2.加强供应实力管理。3.各级各部门的预算经费、留用的预算外经费必须纳入年度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使用。4.加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5.加强审计,财务部门监督。6.所有重大经费开支,都要经职能部门论证,提出意见,由党委集体决策。
【1992.6.24】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批准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7月1日起,将在全军正式施行。《条例》分为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起草和审批签发、公文办理、公文卷归档和销毁、附则8章44条。随着《条例》的深入学习和贯彻执行,我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将进一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1992.6.25】 军用土地逐步走上依法管理轨道。1987年军委决定成立了总部和军区、军兵种两级土地管理机构。1988年开始,又开展了军用土地清查工作,摸清了军用土地家底。同时,军委、总部制定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加强了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做到了能挖潜解决的,不新征土地;能用荒地用劣地的,不占好地,节约了建设经费开支,提高了军用土地的使用效益,使军用土地管理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1992.10.9】 我军基层后勤工作走上依法管理轨道的法规性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后勤管理条例》,经中央军委批准,10月5日正式颁发部队执行。从1989年起就着手起草和制订这个法规,初稿形成后,曾反复征求意见,五易其稿,现在颁发的这个《条例》,是在部队试行的《军队基层后勤管理暂行规定》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条例》共13章66条。
【1992.10.11】 解放军报全文发表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后勤管理条例》。
【1992.11.7】 中央军委作出《关于发扬优良传统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定》。这是新组成的中央军委作出一个重要决定。《决定》强调了发扬优良传统,加强廉政建设的重大意义。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党和人民对我军寄予厚望,只有把军队教育好,建设好,保持艰苦的政治本色,我军才能担负起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神圣使命。
【1993.1.5】 中央军委江泽民主席1990年4月12日签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以来,全军武器装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成效显著。三总部通报表彰96个先进单位,143个先进个人。
【1993.1.6】 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就转发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民兵基层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意见》发出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重视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特别是认真解决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各级军事部门要把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为地方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把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1993.1.14】 《解放军报》报导:我军第一个防治传染病的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传染病防治条例》,日前由三总部颁发。《条例》分7章66条,对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人员的职责,传染病防治、报告、控制、监督的办法和程序,以及奖罚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具体,可操作性强。
【1993.1.31】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总参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的舰船、航空、军械装备类《实施细则》,吸收驻厂军事代表40多年,物别是近几年在新形势下工作的实践经验,充分采纳了国防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中行之有效的法规条例的有关内容,反映了我军武器装备建设发展的客观规律。
【1993.2.5】 经中央军委批准,全军车辆清理工作已全面展开,5月12日开始启用“92式”军车新号牌,现行使用的“84式”老号牌5月31日即行废止。
【1993.3.26】 总政治部根据军队干部制度改革后,干部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以及干部档案工作实际,重新颁发了《军队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分总则、干部档案的建立和材料分类、干部档案的管理范围、干部档案材料的收集和鉴别、干部档案的保管,干部档案的利用,干部档案的转递,附则等9章38条。
【1993.3.29】 司法部和总政治部联合发出《关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军队法律顾问处纳入国家法律工作体制。全军军以上单位的法律顾问处是军队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军队顾问处的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审定后,可称律师、律师助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证(军人)》,军队律师转业,复员到地方继续从事律师工作的,按规定由有关省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部门换发律师工作执照。
【1993.4.12】 根据国家财政部统一要求,今后7月1日起,军队将与地方企业同步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总后财务部要求,各企业根据新的财会制度,抓紧制定企业内部的具体管理规定。
【1993.4.13】 全军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关心的《军队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于1993年3月20日由总后勤部颁发,自4月1日起执行。这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改革低租金、实行住房公积金之后,向房改的总目标迈出的新的一步。
【1993.4.27】 为加强我国士官队伍建设,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此决定指出,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士官队伍建设,便于军队的指挥管理,增强士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决定增设士官军衔等级,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1)士官分为四、三、二、一级军士长;四、三、二、一级专业军士。(2)明确了士官军衔的授予与晋升。(3)四级军士长和四级专业军士由军或者相当于军的单位主管批准,三、二、一级军士长或专业军士由师或者相当于师的主管批准。(4)志愿兵享受供给制和薪金制相结合的生活待遇。薪金由军衔薪金、级别薪金和补贴构成。
【1993.5.21】 《解放军报》全文发表《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993.6.14】 我军环保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军队的实际,全军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军需工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医院污水处理站管理规定》等环保条例和规章制度,使环保工作有章可循。
【1993.6.29】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劳动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5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对随军前有正式工作的干部家属,应按照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适当工作。其中驻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随军家属,确实安排不了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和单位领导批准可保留公职,并与原单位协商签订保留公职协议书,保留公职期满,本人可回原单位工作。对随军后确实安排不了工作的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由部队按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解决。
【1993.7.9】 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企业贯彻《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推动军队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新情况,加快经营机制的改革。
【1993.7.22】 中央军委发出通知转发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财经管理的意见》,要求全军严格财务计划管理和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批经费,纠正越级申请、越级批钱批物、乱开口要的问题,确保年度经费收支平衡。
【1993.8.21】 总政治部8月14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军各级政治机关、各新闻单位,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加强我军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把禁止“有偿新闻”的工作落到实处。
【1993.8.28】 总后勤部近日发出《关于在全军开展1993年税收物价大检查的通告》,部署全军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主要检查漏交国家各种税款,不按规定乱集资、乱上项目;截留、挪用、拖欠应上交的利润及预算外收入,违反规定炒卖房地产和外汇,未经批准擅自购买专控、禁购商品等问题。
【1993.9.2】 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批转了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意见》提出,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后,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发生变化,改革了固定工制度,逐步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如继续对退伍义务兵实行固定工制度,致使企业两种用工制度并存,则难以适应企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因此,改革退伍义务兵固定工制度势在必行。本着既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又要有利于国防建设的原则,即用工制度的改革发展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优待政策。《意见》共6条。主要内容是:(1)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对分配到尚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仍按固定工制度执行。(2)依法保障退伍义务兵的第一次就业。(3)在签订合同、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4)妥善安置伤病残退伍义务兵。(5)妥善解决养老、待业保险、住房等待遇。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并计算为去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6)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和协助安置部门共同做好安置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工作、生活中实际的问题。
【1993.9.9】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近日签署命令,颁布《军事规章、军事行政规章备案规定》。这一重要军事法规的实施,对加强军事法的监督,保证军事立法规范化,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备案规定》共15条,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它对军事行政规章的备案期限、备案机关、备案审查的内容、有关问题的处理等作了详尽规定。
【1993.9.14】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近发出通知,批转劳动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5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队认真执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发出《关于给部分驻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干部的随军配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同时,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还发出了《关于给部分空勤和舰艇干部配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确定由总部拿出部分经费,给随军后安排不了工作的空勤和舰艇干部的配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1993.9.23】 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9月11日签发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共10章49条,它就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频率管理、无线电发射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监测和监测检查和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
【1993.10.10】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起草委员会今天在京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讨论了国防法起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计划,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拿出《国防法》草案,提交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1993.12.10】 总政治部最近下发了《关于加强军队基层群众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军各部队发扬我军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大力做好基层群众工作,以坚强的军政军民团结,为国家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证。《意见》从指导思想、基本内容、工作制度等方面,对基层群众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
【1993.12.30】 1993年12月29日经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军队保卫部门行使刑事侦察权的决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察、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1994.1.4】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出《关于军队干部退休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军队退休干部安置条件、安置去向和政治、生活待遇。
【1994.1.5】 我国苏南地区一批三资企业建立民兵组织。通过宣传我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与企业各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把民兵工作逐步纳入“三资”企业。
【1994.2.15】 总政治部向全军颁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思想政治教育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各级以此为组织实施基层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依据,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1994.2.17】 最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联合发出《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发利用军用空余土地,要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转让空余军用土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转让手续。
【1994.3.1】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管理条例》颁发全军部队执行。《条例》各章依次是:总则、绿化建设、绿化管理、绿化资源的保护、绿化资源的利用、奖励与处罚、附则。
【1994.3.3】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的通知》,重申了军粮供应必须坚持“先前方后后方、先军队后地方”和“方便部队、方便管理、确保供应”的原则,决定对军供粮措筹、军粮差价补贴、军粮财务管理和若干制度、办法进行改革。
【1994.3.31】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出《关于严格预算管理的通知》,要求全军切实加强对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理财,确保年度预算收支综合平衡。
【1994.4.2】 据《解放军报》报导,日前总后勤部向全军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财经工作宏观调控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军费分配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缓解供需矛盾,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努力实现保障有力。
【1994.4.17】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日前联合下发《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标准化》,要求全军认真遵照执行,使部队营区房地产逐步实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1994.5.7】 总后勤部颁发了《部队军事交通运输工作正规化建设准则》,为新形势下部队军交运输正规化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准则》规定了6条具体标准,即:规章制度健全落实,战备输送方案完善,车船技术状况良好,设施设备齐全配套,专业队伍训练有素,运输保障坚强有力。
【1994.5.12】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日前发出《关于严格预外经费管理的通知》,要求全军各级各部门要严格管理预算外经费,严禁自收自支。
【同日】 《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作了十四处修改。如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原则,修改为“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关于任职的最高年龄,修改为:排职30岁;连职35;营级40岁;团职45岁;师职50岁;军职55岁;大军区职副职63岁,正职65岁。军官达到平时服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等等。
【1996.5.12】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建议案。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军官军衔制度。此修改决定共计8条,主要是将第7条修改:“军官军衔设三等十级”即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4.5.17】 《军人体育锻炼标准》,日前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正式颁发全军施行。这是在总参总政1989年制定并颁发试行的《军人体育锻炼标准》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修订而成的,正式颁发的《军人体育锻炼标准》,把试行的陆军人员、海军舰艇人员和空军飞行人员的达标标准,合并归纳成一个全军统一的标准,并新增设了高原部队的锻炼达标标准。
【1994.7.31】 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近日联合颁发《关于给予预备役干部在训练期间补贴的通知》。从1994年度起,对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干部,凡按照训练大纲完成训练时间和任务的,由国家财政拨款,依据其职务等级给予适当补贴,凡参加总部和军区组织的军事演习和集训的,按照实际训练日计发补贴。
【1994.8.13】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军有史以来第一个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标志着我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正走上法规化、规范化的轨道。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由各级后勤部门归口负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1994.11.9】 中央军委近日批转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意见》,要求各部队认真贯彻执行,扎扎实实地做好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
【1994.11.24】 在中国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召开的《国防法》立法学术研讨会上,围绕《国防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课题,深入研究了我国的国防概念、国防行为、军人权益保护等问题。
【1994.12.3】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今日发布命令,我军第一部无线电管理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全军施行,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军无线电管理工作已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1994.12.6】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制定的《军队使用地方通信设施的有关规定》,今天下发全军,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凡军事机关办公室,拨打地方电话,通话费由总部按标准下拨,各级通信部门或使用单位包干使用,超出部分自理;军队在职干部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宿舍拨打电话,按职级规定拨打限额,超出部分自理等。
【1994.12.13】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军部队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队管理教育工作的决定》,各级领导和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决定》,作为加强部队全面建设的大事统筹安排,按级负责,切实抓紧抓好。
【1995.1.3】 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长傅全有近日签发命令,将《军队生产经营收益分配使用审计暂行规定》发布全军,从今天起正式施行。各级生产管理部门、企业管理机构、各级后勤财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管理的生产经营收益的收缴、使用情况以及各类企业和利润计算、上缴情况,都要进行审计。
【1995.1.4】 解放军报报道,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这个《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上级拨款和自有经费是否用于部队建设,投向是否合理,事业建设成效如何等。
【1995.1.12】 解放军报报道,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经费支付审计规定》;《军队财务结算资金调剂审计暂行规定》,两个《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两个《规定》都强调实行同级审计和定期审计制度,明确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对下级单位进行审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审计。
【1995.2.16】 国家教委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向全军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对学历证书的性质、种类、标识、内容和管理制度以及学历证书的颁发范围、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1995.2.18】 总后勤部长傅全有昨天签发命令,颁发《军队审计事务所管理规定》,这个规定是根据国家《审计法》的有关条款,结合军队审计工作实际制订的,它的出台对促进军队审计事务所沿着法制轨道健康有序地发展,将起到指导作用。
【1995.2.22】 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今天召开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法草案,中央军委委员、总参谋长张万年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今天就这部法律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说明。
【1995.2.24】 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73号令,发布《国防交通条例》,此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条例共分11章、55条,分别就国防交通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保障计划、保障队伍、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军事运输、物资储备、教育与科研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还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的处罚办法。
【1995.3.2】 我国退役士兵安置的基本法律《退役士兵安置法》起草工作已经展开,起草领导小组今天在北京正式宣告成立。
【1995.3.5】 经过不同地区、不同兵种部队的广泛试行,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部队军事训练健康保护规定》,已由总参、总后联合颁发各部队贯彻执行。
【1995.3.26】 全国人防办主任会议今天在北京召开,主要是讨论、修改我国第一部《人民防空法》草案,中央军委委员、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迟浩田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1995.4.15】 总后勤部日前颁发的《团(旅)生活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对生活服务中心的基本职能、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人员职责、机械设备管理、食品的采购加工与供应、财务管理、食品卫生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5.4.20】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联合发出《关于解决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军队团职离休干部医疗和外出乘车待遇的通知》,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我军抗战时期入伍的团职离休干部享受副师职离休干部的医疗和乘车(船)待遇。
【1995.4.22】 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修订的《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已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批准,正式颁布全军执行。《纲要》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提出基层建设的标准,第二部分是基层经常性的主要工作;第三部分是基层建设的检查、评比和表彰;第四部分对领导抓基层建设的主要职责和要求。
【1995.4.25】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发布命令,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即日起在全军施行。《条例》规定,一切有经济活动的单位和部门,都要接受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在本级首长领导,组织本级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对本级首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1995.5.2】 《国防交通条例》颁发2个多月来,各有关部门及整个交通战备系统普遍展开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活动,进一步推进了我国国防交通的法制化建设。
【1995.5.5】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近日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通知》,对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5.5.12】 总后勤部卫生部去年以来陆续推出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医疗工作暂行规则》、《军队医疗护理差错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加快了我军护理工作制度建设。
【1995.5.13】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就贯彻正式颁发的《军队基层建设纲要》联合下发通知,各级党委和机关一定要按照《通知》规定,坚决贯彻江主席的指示,按照“五句话”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军官法》已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发命令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56条,是我国后备力量建设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是做好预备役军官工作的重要依据。
【1995.5.29】 新修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日前经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准由中共中央颁布。修改后《政工条例》原来11章125条改为9章124条。
【1995.5.30】 总政治部发出通知,要求全军各部队认真学习贯彻《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1995.6.2】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红其拉甫边防站“模范边防检查站”荣誉称号的命令。红其拉甫边防检查站全体官兵常年在气候寒冷、高山缺氧、供给保障困难等十分恶劣的条件下,以坚韧不拔的毅力战胜重重困难出色地完成了以边防检查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1995.6.3】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3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条例共7章46条。条例界定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1995.6.6】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军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范围、方式、类型、转让最高年限、报批程序、审批权限、收资标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995.6.22】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招生暂行条例》,共14章54条,此条例基本复盖了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各环节,是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我军干部培训工作的基本法规之一。
【1995.6.25】 1987年,经中央军委批准,我军正式设立了军用土地管理机构。全军各部队按照三总部下发的《关于对军事用地进行清查、详查的通知》要求,先后动员数万人,行程数10万公里,经过调查,基本查清了各类军用土地的来源、分布,进一步加强了军用土地的管理。
【1995.6.26】 经中央军委批准《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将于今年9月1日起在全军施行。这个《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即改变住房投资的由军队统包的体制为国家、军队(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改变各单位建房、分房和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为区域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行体制。
【1995.7.5】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队管理教育工作的决定》颁发以来,全军部队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基础上,加大从严治军的力度,抓干部队伍素质,抓条令条例落实,推动了管理教育工作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1995.7.18】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发行使用“义务兵专用邮票”,从8月1日起先在东北地区的驻军试用,这次发行义务兵专用邮票,是建国以来我国发行的第一枚“义务兵专用邮票”。
【1995.7.21】 建国以来我军第一部综合性的后勤基本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近日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发布施行,从宏观上规范了后勤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它以全军后勤工作的共性内容为主,同时兼顾了军兵种后勤工作的特殊内容。
【1995.8.18】 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傅全有日前签发命令,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业审计规定》,要求审计部门、生产主管部门和企业内审机构,依法审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负债、成本费用、利润分配和上缴等情况。
【1995.8.23】 中央军委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就贯彻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提出了《实施办法》,要求全军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1995.9.7】 根据中央军委《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总后勤部日前颁发《关于调整住房租金的通知》、《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等配套法规,并开始实施。《通告》要求各单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计算好各住户的房租,并与住户见面,增加透明度,保证调租工作的顺利实施。
【1995.9.12】 中央军委日前发出通知,批转了三总部《贯彻落实江主席关于军队要过紧日子重要批示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要把落实江主席的重要批示,作为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议程日程,逐级抓好落实。
【1995.12.12】 总后勤部部长王克日前签发命令,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基本建设审计规定》,即日起在全军施行。这个《规定》的颁发,对于加强军队基本建设审计监督,控制基建规模,严格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将发挥积极作用。
【1995.12.21】 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条例》(草案),受中央军委委托,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于永波今天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上对这个法律草案作了说明。
【1995.12.28】 为加强预备役军官的管理和建设,经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制发《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证》,发给授予预备役少尉以上军衔的预备役军官。该证将于1996年1月1日起启用。
【1996.1.14】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颁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条例》,这是建国以来我军第一部综合性的军需基本法规,标志着我军军需建设全面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条例》规定军需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实施军需物资保障,组织指导部队伙食管理和农副业生产,开展军需专业训练、科研和装备工作。总后勤部军需部发出通知,要求全军部队认真学习《条例》,坚决贯彻执行。
【1996.1.17】 经中央军委批准,我军第一部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近日颁布全军施行。《条例》对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原则、组织管理,以及生育调节、优生优育、节育措施、奖励处罚等予以规范,是新形势下做好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依据。
【1996.1.18】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发命令和通令,授予总参某通信团长途电话站“模范通信站”荣誉称号;授予二医大肝胆外科研究所所长,一级教授吴孟超“模范医学专家”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军区某团团长李国安“模范团长”荣誉称号。
【1996.1.19】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测绘条例》。《条例》共分6章27条,对我军军事测绘的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军事测绘管理的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军事测绘管理体制,以及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以法规的形式给予确认。总参测绘局为此发出通知,要求全军测绘部队、院校坚决贯彻执行。
【1996.1.23】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领导近日在北海舰队举行的庆功大会上,宣读了给该舰队军事法院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1996.1.24】 中央军委今天在北京隆重举行晋升上将军官军衔仪式,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向晋升上将军衔的军官颁发命令状。这次晋升上将军官军衔的有:总政治部副主任兼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周子玉、空军司令员于振武、空军政治委员丁文昌,第二炮兵政治委员隋永举。
【1996.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使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防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部队经过精心准备,现已组建完毕。驻香港部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和空军部队组成,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这支部队将于1997年7月1日0时正式进驻香港。
【1996.2.1】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条例》正式颁发全军施行。《条例》规定了广大官兵在卫生与健康方面的权力和义务,军队人员均享有预防接种、预防服药、体格检查的权利;接受健康教育的权利;对他人妨害卫生与健康和违犯卫生法规的行为提出批评与检举的权力;按照规定评残,享受国家抚恤和优待的权利等。
【1996.2.29】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油料条例》,共10章46条。《条例》规定油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实施军队油料装备保障和油料技术保障。油料工作遵循统一组织、计划供应、科学管理、厉行节约、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的原则,军队油料工作人员应当热爱本职,精通业务,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1996.3.26】 新华社受权公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台湾海峡进行的陆海空联合演习结束。我军在台湾海峡成功举行三军联合作战演习,显示了我三军官兵优良的军政素质和高昂的战斗意志,表明了我军完全有决心有办法有能力维护祖国统一、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1996.3.27】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颁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条例》共分6章36条,对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军事秘密的确立,调整与解除保密制度,奖励与处分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1996.4.22】 中央军委发出《关于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工作的指示》,决定今年为全国预备役军官评授军衔。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的范围限定在: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人员,以及经兵役机关登记,未编入预备役部队和未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
【1996.5.7】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为我军题写了“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这五句话是江泽民1990年12月提出的新时期部队建设的总要求。
【1996.6.9】 出版作品,署上作者的名字,本是合法合理的事。读者肖邦振撰文列举近来遇到军内两件涉及作品署名的事情,指出应该按著作权法的规定,尊重作者的署名权。
【1996.7.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发布主席令(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7.30】 经中央军委批准,全军统一悬挂张贴三代领导核心题词和六位英模画像。毛泽东的题词是:“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邓小平的题词是:“为把我军建设成为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化军队而奋斗。”江泽民的题词是:“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六位英模画像分别是张思德、董存瑞、黄继光、邱少云、雷锋、苏宁。
【1996.8.27】 中央军委批准,从今年开始,对优秀士兵除向其家庭寄发喜报外,还将给本人颁发优秀士兵证章。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亲笔为“优秀士兵”证章题名。
【1996.9.27】 总参谋部在京举办师以上领导干部军事法制讲座,副总参谋长钱树根、熊光楷和总参机关500余名师以上干部一起学习法律知识。
【1996.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1996年10月29日发布主席令(第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1996年10月29日发布主席令(第7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施行。
【1996.10.10】 中央军委决定,从今年冬季起,调整义务兵退伍补助费标准,调整后的补助费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平均每人增加110多元,比原标准提高了25%,最高的调整到1000元。
【1996.11.8】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同时颁布的还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司令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集团军师旅团司令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省军区军分区和预备役师团司令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共设13章95条,其中有6章是新增加的,有7章是在原条例基础上修改的。
【1996.12.31】 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发布主席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这部法律共6章31条,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1.7】 总政治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驻香港部队认真学习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7.3.7】 根据中央军委决定,由解放军三总部联合组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办公室日前在京正式成立。军人保险办公室,在军委、总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目前主要是研究制定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适应、相衔接、相配套的《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拟制军人保险的各项法规。
【1997.3.8】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最近下发了《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全国各地和全军部队坚持不懈地开展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工作,使这项工作不断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1997.3.11】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我军改革车辆管理办法,军队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牌,军车统一更换“97式”防伪号牌,全国道桥及停车场免收军车费用。改挂号牌工作由军队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从1997年4月1日至6月30日结束。
【1997.3.19】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发布主席令(第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军事法制建设大事记
- 关于印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通知
- 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 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
-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关于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
- 关于批转劳动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 关于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 关于地方、军队密切配合搞好军队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的通知
- 关于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
- 关于加强军民团结正确处理军民关系问题的通知
- 关于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
- 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
-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 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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