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许可的概念
又称非自愿许可。专利主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不须经专利权人同意,准许其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措施。它是对专利权人滥用权力不履行某种义务时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手段,旨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公共利益而充分利用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自申请发明专利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发明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者没有充分实施,国家主管专利的机关可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给予实施发明的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规定在3种情况下可授予强制许可。(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获许可的。(2)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而利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其实施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同理,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给予后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各国实践中,授予强制许可的情况是极少的,掌握审批都较严格。我国专利法对强制许可也作了严格的限制:专利局批准强制许可首先要有具备实施专利条件的单位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提交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许可合同的证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利用;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对使用费的裁决不服,专利权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局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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