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法律效力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此规定:①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②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③养子女的姓氏发生变化。《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④养子女有赡养扶助养父母的义务。这种义务亦不因养父母的离婚而消除。⑤养父母和养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他们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任何人不得借口剥夺养子女的遗产继承权。(2)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之间形成拟制的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规定的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都适用于养子女及其后代。(3)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收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由于他们之间血缘关系还存在,因此,关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规定对他们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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