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
(1)婚姻的效力: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合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效力是指:①男女双方的结婚行为,首先就产生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结婚双方互为配偶,双方当事人又分别与对方亲属之间形成姻亲关系。②男女双方相互之间承担抚养的权利与义务。③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④婚后对家庭财产有共同享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即,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2)婚姻的无效。①婚姻的无效:指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法律上自始不承认其婚姻关系及其效力的婚姻。②婚姻无效的原因:从结婚应具备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上考虑,婚姻无效的原因有:a.当事人之间无结合的意愿,如强迫婚、买卖婚。b.一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c.一方当事人死之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结婚。d.男女双方当事人属近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e.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f.有配偶的妇女被迫又与他人结婚。③婚姻无效的结果:由于婚姻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婚姻无效溯及既往,即自始无效。(3)婚姻的撤销。①婚姻的撤销:表面上,婚姻虽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但实际上由于某种事实障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无法表达自己真实意愿,这种婚姻待事实障碍消除后,由当事人找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判决撤销。②婚姻撤销的原因:a.当事人一方受欺诈或受胁迫而同意结婚。b.结婚时当事人一方不知对方为不能人道者。c.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错误而结婚。③婚姻撤销的后果:可撤销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事实障碍消除后,应及时向法院请求撤销其婚姻关系,法院根据请求权人的请求可判决撤销。可撤销的婚姻不溯及既往,自撤销之日起失去婚姻效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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