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根据此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具备受益、损失、受益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无合法根据等四个要件。(1)受益。即取得利益。是指在客观上,发生不当得利事实之后的财产总额比不发生不当得利时的财产总额有所增加。财产增加有积极的增加与消极的增加两种。①财产的积极增加。包括财产权(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权、债权、期待权等)的取得和既存财产权的扩大。②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该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包括债务的免除、保管费用的免除、所有物上限制物权的设定免除等。③受益必须是因他人的财产,或因他人的劳务而取得的。④受益的方法上,没有限制性规定。不管是因受害人的行为,还是因受损失的人的行为,还是第三人的行为;不管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不管是人为的事件,还是自然事实,只要有受益的事实即可。(2)损失。即财产的减少。是指必须要有与受益人对等的受损失或受损害的一方。如果只有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损失的,就不会构成不当得利。财产的减少,也有积极的减少与消极的减少。①积极的财产减少,指因不应支出的财产而支出财产,使既存的财产利益减少。②消极的财产减少,指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财产减少的范围未必与受益人的财产取得范围相一致。(3)受益与受损失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受益是因另一方受损失的结果,另一方受损失是因为一方受益的结果,受益与受损失同出于一个原因事实。(4)必须设有合法根据。一个人受益的财产权有无合法根据,决定其权利能否保持。应该注意的是:①合法根据与法律上的权利是不同的两个概念。②判断受益有无合法根据,不能只以取得利益的当时为准。受益人在取得利益的当时有合法根据,但是,其后该合法原因已不再存在的,也应视为无合法根据。上述4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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