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确立法人制度的意义
建国以来,法人这一概念在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所反映,但一直未形成系统的法人制度。《民法通则》对法人制度作了专门的规定,在我国当前形势下,确立法人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有利于维护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在旧的体制下,企业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国家行政部门的“附属物”,因此,企业没有活力。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提出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实行法人制度,使国有企业可以在民事活动中以独立的人格与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从而有效地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防止平调风和瞎指挥的发生。使国有企业增强活力,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2)有利于国家对商品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有序的经济,参加商品经济活动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赋予的。国家通过对法人的登记管理和对法人经济活动的检查监督,维护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对于那些一无资金、二无设备、三无场地、四无人员的“皮包公司”禁止其成立。对于那些虽然取得法人资格,但从事危害国家、社会经济利益的活动依法给予制裁或撤销其登记,法人制度可以保障我国的商品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的发展。(3)有利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民事活动,为他们完成各自的任务提供了保证。法人制度赋予企业以民事主体资格的同时,也赋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民事主体资格,通过从事广泛的民事活动,不仅解决了他们在工作和其他方面的需要,实现他们各自的职能,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的繁荣和科学技术的进步。(4)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法人制度早已被世界各国所公认,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实行法人制度,为外国企业向我国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他们对投资有安全感,这对吸引外资,在我国投资办企业非常有利。在广泛的对外经济、技术活动中,如果我们不实行法人制度,国家外贸组织的法人地位不明确,不仅影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而且一旦发生纠纷,对方负有限责任,我方实际负无限责任,从而使我方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根据法人制度,国有企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只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利益,同时也使对方解除了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障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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